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丁○○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談虎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