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壹公克、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六四號被告 呂俊德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一公克;淨重○‧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