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林錫凱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永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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