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蔡誌民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署已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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