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6,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僅可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佳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