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母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保母費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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