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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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委任狀係原告本人在台灣地區作成,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原告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狀。
二、提出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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