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222號

原告 張房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博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怡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