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訴字第1號
原   告  余永吉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告  簡建忠
訴訟代理人  簡文光
       蘇榕芝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湘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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