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訴字第1號
原 告 余永吉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被 告 簡建忠
訴訟代理人 簡文光
蘇榕芝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湘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