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重秩字第9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尚建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9月26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634684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尚建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
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壹個、已使用之強力膠貳條
、未使用之強力膠肆條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9月22日9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號「聯合活動中心」旁。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現場蒐證照片等件
附卷可稽。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1個、已使用之強力
膠2條、未使用之強力膠4條可憑。
三、扣案之塑膠袋(內有強力膠殘留物)1個、已使用之強力膠2
條及未使用之強力膠4條,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