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477號
上訴人即被告 心靈時代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季韋丞 等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5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790元,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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