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小字第175號
原 告 鄭凱中 即唐亞企業社
被 告 駿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江元
陳品宏
林洺璋
賴雅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
1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