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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