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移轉公司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公司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本人應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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