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虹宇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陳虹宇、 陳以恭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是否追列訴外人 陳金木 為被告?如是,應具狀補正其正確住
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
,及登記異動索引資料。
四、坐落同上段939建號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及登記異動索
引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