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6號
原 告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
06,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848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