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6號
原   告 壯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
06,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5,848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4,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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