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2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85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9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