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號抗告人 鍾發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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