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維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捷電子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勞訴字第14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7,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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