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聲請人 聶偉成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5+1)×10×34元=2,040元)。
二、聲請人稱現租賃房屋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房屋」,每月支出租金12,000元,請聲請人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是否共同負擔租金?
三、請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陳報聲請人於104年1月起迄今為止每個月之薪資收入為何?並請說明其目前收入來源,請提出相關之薪資收入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薪資帶等)或在職證明,並說明其工作內容,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又聲請人主張其自103年1月至12月任職於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曾永邦公司)薪資總額為166,000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每月投保於永邦公司之新資收入為30,300元,請聲請人說明其任職於永邦公司之薪資究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資料以說明之。復聲請人主張103年尚有再生網域公司之營利所得,請聲請人詳細說明其營利所得所指為何,目前是否尚有該項營利所得之收入。
五、聲請人於必要支出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父親每月6,000元,請聲請人詳細說明為何須支出扶養父親之扶養費,並請說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父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及具體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父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與聲請人父母親關係?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父親之102年、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父親目前有無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
七、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3年12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