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富乾
吳富彤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蓉
李瑞文李莊 龍妹之繼承人) 李瑞章李莊龍 妹之繼承人) 李乾珍李莊龍妹 之繼承人) 李芬峯 (李莊龍妹之繼承人) 李芬美 (李莊龍妹之繼承人) 徐鄧秀梅 徐彭梅竹 李瑞祥 (李莊龍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74,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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