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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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更一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7號上訴人 李政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上訴人 吳柏婷 法定代理人 阮清芳 被上訴人 吳清龍
吳仁壽 吳仁德
吳仁祥 吳仁平
吳仁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林于人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