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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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洪婕玲
洪敬忠
林美鳳
一、債務人洪婕玲、洪敬忠及林美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64,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洪婕玲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敬忠、林美
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193,19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洪婕玲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64,29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洪敬忠、林美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231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35,217元林美鳳、洪婕玲、洪敬忠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260,458元368,618元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35,217元林美鳳、洪婕玲、洪敬忠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60,458元368,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