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31號債權人 胡凱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雅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請求之金額。二、債務人為何人(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主或汽車駕駛人?主張對其有債權之理由?)。
三、是否請求利息,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四、報案資料(原因事實之證據)。」該通知已於112年3月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請求之標的金額(數量)不明,雙方是否有事故未提出釋明事證,對汽車所有人主張而非對汽車駕駛人主張之理由不明,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