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5號原告 翁文芬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律師
李玠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國義楊慧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嗣於民國112年3月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53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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