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鍾春英 訴訟代理人 張盛喜 律師被告 王家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