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6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 律師
林仕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其被訴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87.45公克)及保險套、內褲等扣案為證,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5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自95年8月18日起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未誤觸法網前,在外本有正當工作,平日從事農作物栽種,生活極為樸實單純,因被告誤信朋友 蔡忠騰 為之誘騙至大陸遊玩,而後經蔡忠騰介紹認識 劉上傑 ,當時被告人身處他鄉,迫於無奈與劉上傑之脅迫,以及蔡忠騰之誘騙,熟不知攜帶毒品回台是重罪,於不得已之情形下,才幫劉上傑攜帶毒品回台。被告於羈押期間,無時無刻自我反省,對於自身所為深感悔意,愧對家人,也醒悟毒品危害社會不淺,應予重罰,但因被告家庭經濟負擔頗重,父親於被告入所後不久即失業,家中頓時失去經濟來源,而被告之父因擔心被告之案情,北上台北居住,目前在台北捷運工程當臨時工。又由於被告之母親於七年前發生車禍致處於無法自理生活之情,只能暫時由高齡的阿嬤在照顧,被告之妹已嫁為人婦,被告之弟現才國中二年級,而被告於入所前尚可分擔家計及生活起居事宜,且得以照顧阿嬤與母親,被告目前羈押在看守所中面對家中巨變及生計問題,終日憂心仲仲,身心俱疲,實感無能為力。被告對於案情之交待均已明朗,且無串供之虞,又有固定住居所,另無再犯、逃亡之虞,請法院能考量被告之孝心,又係初犯,能給被告一個自新向上的機會,讓被告於等待執行期間,能具保侯傳,回家照顧家人,以盡人子之孝道,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上開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