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42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羅開文 相對人中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智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2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42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訴外人 朱江山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已於民國81年間對朱江山之妻 陳英英 所有之不動產聲請假扣押,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1年度民執全字第1474號查封在案,因相對人於陳英英之上開不動產上設有抵押權,聲請人因後續強制執行程序需瞭解相對人之債權餘額及其與陳英英間之債權關係,有知悉相對人清算情形之必要,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之清算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建物登記謄本(新北市○○區○○段325建號)、朱江山戶籍謄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為據,堪認聲請人就系爭呈報清算人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一節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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