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5+1)×10×34=2,040元】。
二、應陳明債務人有無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並陳明於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債務人依協商之約定,已按清償之金額、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及表明自何時起因何故而未依協商條件履行,並提出足以證明債務人已清償金額、不能繼續履行協商條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之證據。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提出債務人民國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應提出債務人99年、101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六、應提出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伙食、通信、交通、雜支)之計算方式,並檢付相關支出證明。
七、提出租賃契約及租賃住所之住址。
八、應說明債務人除 李季樺 外,有無其他兄弟姐妹,若有,並請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另應說明債務人就其母 鄭艷珠 之扶養費,如何與其他共同扶養人分擔,並請說明鄭艷珠扶養費3,000元至5,000元之計算方式,且提出鄭艷珠99、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工作狀況,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說明其有無領有津貼及補助,及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九、說明債務人於捨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來源。債務人若有持股,所持股之股數及各該股票目前之市值。若債務人已出售其所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則請提出各該出售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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