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15號聲請人 蔡日耀 即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之董
事長非訟代理人 劉美嬌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
問社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64年1月13日以經(六四)農0096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4年1月2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1冊、第57頁第621號)。茲依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三章第四條規定,增訂連任董事人數限制之規定,乃提請第12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行政院農委會以101年3月28日農授漁字第1010727324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12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
問社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附件: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本社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三人組│本社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三人組││成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成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推選產生之│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推選產生之││。次屆起之董事,依第十四條規│。次屆起之董事,依第十四條規││定產生之。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定產生之。││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