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盈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10×34=1,700元】。
二、債務人是否有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如有,成立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債務人依協商之約定,已清償之金額、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自何時起依何故未依個別協商條件清償?並提出證明已清償金額及債務人因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行個別協商條件之證據。
三、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應提出債務人之民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請提出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應提出債務人99至101年之勞、健保投保資料。
六、應提出債務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醫療、保險、住)之計算方式,並檢付相關支出證明。
七、應說明債務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貸款是否已清償,其管理費及稅金分別為何,並說明債務人於聲證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列生活必要支出有關居住之項目所列之金額(為8,000元),與聲證9、10每月支出明細有關住之項目所列金額(6,000元)不同之原因為何。
八、應說明債務人就其子女 張凱茵 、 張凱琍 之扶養費,如何與債務人之前配偶 張進財 分擔,並請說明張凱茵、張凱琍之扶養費(含張凱茵、 張凱莉 之教育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張進財、張凱茵及張凱琍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工作狀況,及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說明張進財、張凱茵、張凱琍有無領有津貼及補助,且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九、應說明債務人除 葉奕良 外,有無其他兄弟姐妹,並請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應說明債務人就父母 葉其平 、 高玲芬 之扶養費,如何與其他共同扶養人分擔,並請說明葉其平、高玲芬之扶養費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葉其平、高玲芬之99、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工作狀況,及其等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說明葉其平、高玲芬有無領有津貼及補助,且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應說明債務人於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來源。債務人若有持股,所持股之股數及各該股票目前之市值。若債務人已出售其所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則請提出各該出售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