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榆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27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榆容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另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部分,因其與告訴人和解成立,又告
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並有相關文件在卷可憑,本應諭知公
訴不受理,惟此部分與主文有罪部分之妨害公務罪係法律上
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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