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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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62號
原 告 劉阿桃
被 告 莊村樹 即 冠岱 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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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判決原本│原記載│更正│備註│
││及正本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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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表一「利│104年5月11日│10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息起算日」││││
││欄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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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表一「利│104年5月15日│10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
││息起算日」││││
││欄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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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表一「利│104年5月15日│10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息起算日」││││
││欄編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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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表一「利│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息起算日」││││
││欄編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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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表一「利│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息起算日」││││
││欄編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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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表二「付│臺中市神岡區農會信用部│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款人」欄編││││
││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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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表二「付│臺中市神岡區農會信用部│臺中商業銀行神岡分行│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款人」欄編││││
││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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