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陞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晏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芝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
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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