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5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陞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晏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芝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
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