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8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孟麟 即博士美牙醫診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福媒體有限公司劉奕廷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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