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759號聲請人龍譽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傑 上聲請人龍譽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本(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