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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