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31號聲請人 許莉玲 非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監護人 陳鳳嬌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以取得附表編號8之土地分別共有百分之十六之應有部分之分割方式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陳鳳嬌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莉玲為陳鳳嬌之女,陳鳳嬌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8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0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受監護宣告人之女 許慧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緣受監護宣告人陳鳳嬌之外祖父 楊長 前於81年11月17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揭遺產依法應由受監護宣告人陳鳳嬌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現為增加不動產之有效利用,繼承人間成立遺產分割協議,聲請人擬依照協議內容,由受監護宣告人取得附表編號8之土地(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0地號)應有部分100分之16之比例而與他繼承人六人分別共有,其分割方法依公告現值計算結果,受監護宣告人可取得相當價值新臺幣(下同)1,378,208元之土地,已超過其應繼份35分之1之價值,可認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為此爰聲請准予就受監護宣告人陳鳳嬌繼承自被繼承人楊長之上揭遺產,如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所定之方式分割等語。
二、按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復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受監護宣告人陳鳳嬌之女,陳鳳嬌前經本院於102年11月8日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0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陳鳳嬌之監護人,陳鳳嬌之外祖父 楊長遺 有如附表所示之11筆不動產,陳鳳嬌為楊長之繼承人之一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78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監宣字第278號、102年度監宣字第
204號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分割,可消滅公同共有關係,增加不動產之有效利用,有助於社會經濟之發展,且按協議分割遺產之方法,受監護宣告人所分得財產價值大於其應繼份比例之價值,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應合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陳鳳嬌之利益。從而,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應准許將系爭遺產按協議之方法分割等語,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林雅珍附表:
┌──┬────────────┬─────┬────┐│編號│土地、建物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新北市○里區○○里○段大│432│全部│││崛湖小段240地號│││├──┼────────────┼─────┼────┤│2│新北市○里區○○里○段大│1104│全部│││崛湖小段245-1地號│││├──┼────────────┼─────┼────┤│3│新北市○里區○○里○段大│137│全部│││崛湖小段245-2地號│││├──┼────────────┼─────┼────┤│4│新北市○里區○○里○段大│1807│全部│││崛湖小段300-8地號│││├──┼────────────┼─────┼────┤│5│新北市○里區○○里○段大│83│全部│││崛湖小段300-11地號│││├──┼────────────┼─────┼────┤│6│新北市○里區○○里○段渡│1980│全部│││船頭小段215-6地號│││├──┼────────────┼─────┼────┤│7│新北市○里區○○里○段渡│381│全部│││船頭小段215-16地號│││├──┼────────────┼─────┼────┤│8│新北市○里區○○里○段渡│3313│全部│││船頭小段577-15地號│││├──┼────────────┼─────┼────┤│9│新北市○里區○○里○段渡│4985│全部│││船頭小段599-2地號│││├──┼────────────┼─────┼────┤│10│新北市○里區○○里○段渡│1932│全部│││船頭小段599-47地號│││├──┼────────────┼─────┼────┤│11│新北市○里區○○里○段大│64.63│全部│││崛湖小段1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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