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碧如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碧如因施用毒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唐碧如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08.02回溯3-4│99.08.18回溯96小│97.09.12│││日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案號│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99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毒偵字第3313號│毒偵字第3729號│度撤緩毒偵字第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42│99年度訴字第3194│100年度訴字第44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2.21│99.12.27│100.04.25│├────┼────┼────────┼────────┼────────┤││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142│99年度訴字第3194│100年度訴字第448││││號│號│號││├────┼────────┼────────┼────────┤││判決│100.01.10│100.01.10│100.05.16│││確定日期││││├────┴────┼────────┼────────┼────────┤││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備註│度執緝字第398號│度執緝字第399號│度執字第6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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