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富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緩字第2749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九七號偵查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富堯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59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8月11日確定,100年8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99年保管字第458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5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8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據本院查核前揭偵查案件屬實,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99年保管字第458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且屬專科沒收之物,並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詳99年保管字第4584號扣押物品清單)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PORSCHE輪圈氣嘴蓋│18個││├──┼─────────────┼────┼──┤│2│仿冒YAMAHA風嘴帽│22個││├──┼─────────────┼────┼──┤│3│仿冒YAMAHA油箱蓋貼紙│7個││├──┼─────────────┼────┼──┤│4│仿冒YAMAHA鋁合金貼紙(圓)│23個││├──┼─────────────┼────┼──┤│5│仿冒YAMAHA素脂貼紙│23個││├──┼─────────────┼────┼──┤│6│仿冒YAMAHA鋁合金貼紙(長)│35個││├──┼─────────────┼────┼──┤│7│仿冒YAMAHA布章│10個││├──┼─────────────┼────┼──┤│8│仿冒YAMAHA貼紙│31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