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己○○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張賜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己○○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己○○免刑。
事實
一、戊○○於民國83年3月至85年8月底間,為高雄縣大寮鄉鄉長,就該鄉公所內公共工程發包之核准、底價之核定及投標廠商之指定等事項,均有主管之權能;己○○則擔任大寮鄉公所秘書室課員,負責承辦該鄉總務職務及主管工程發包等業務,2人係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戊○○於擔任大寮鄉鄉長期間,明知依據當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新臺幣(下同)200萬以下工程應經3家以上廠商之確實比價程序,惟戊○○竟利用職務上有權指定廠商之機會,或應特定土木承包商之要求,或為主動施恩籠絡、選舉酬庸,於大寮鄉公所陸續辦理如附表1至11所示之小型工程發包時,基於圖利附表1至11所示之土木包商之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於發包簽呈上批示指定該內定廠商及該廠商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參加比價,若內定廠商本身無法提供配合之陪標廠商,其亦會指示具有上開圖利概括犯意聯絡之己○○通知平常與戊○○往來密切、慣常配合陪標之廠商前來配合參與比價,而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機會,以達形式上符合公開比價之規定。戊○○為使內定廠商掌握底價,其訂定底價時即依工程預算金額刪減尾數作為公式,並由己○○承戊○○之命,於辦理如附表1至11所示之各項工程之招標及發包業務時,僅通知被指定之內定廠商實際負責人前來鄉公所一次領取3份標單,或形式上通知陪標廠商到場比價,並於交付標單時,對於不知底價之內定廠商交付工程預算書及告知上開公式,使內定廠商得依上開之預算金額,自行填寫欲得標之廠商及其他2家陪標廠商名義之3份不實標單,再代其他2家廠商繳納押標金後,持向借牌陪標之2家廠商蓋用大小章後投遞,再由己○○於製作比價開標記錄時,明知並無3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事實,而將3家廠商比價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相關比價文書上而行使之,致使附表1至11所示之廠商得以連續在無競標下順利以接近底價99%以上之金額取得承攬附表所示之大寮鄉小型工程,上開工程之得標金額總合計有1億9150萬1464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9982萬9623元),附表所示之廠商並因此獲取不法利益共3447萬263元,足以生損害於大寮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茲將渠等共同犯行論述如次:
㈠ 良吉 土木包工業:
陳保塔 (於94年11月10日死亡,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係良吉土木包工業(下稱良吉土木)負責人,因於戊○○選舉時曾出錢出力,遂主動要求戊○○給予工程承作,戊○○應允後,即於如附表1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定由陳保塔所經營之良吉土木前來比價,並另行指派2家平素與戊○○關係密切且配合程度高之陪標廠商,諸如 建進 、 吉鴻 、 振安 、 高新 、 信昌 土木前來配合投標,因戊○○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己○○先行向陳保塔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故陳保塔投標時僅須按工程預算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且透過妻子 楊秀琴 開立於大寮鄉農會之支票帳戶開具同額支票,用以代其他兩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陪標廠商則於開標後再將押標金自鄉公所領回返還陳保塔),而陳保塔則故意將其他陪標廠商投標價格提高一些,於投標日一起交由己○○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程序,並由己○○將該不實結果登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渠等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使陳保塔之良吉土木取得大寮鄉公所發包之「翁園村內道路及改善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陳保塔利用前開方式共取得大寮鄉工程45件工程(起訴書誤載為47件),工程金額計34,72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5,877,0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59%(詳如附表1)。
㈡大為土木包工業:
甲○○(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為戊○○於大寮鄉眷區之重要選舉樁腳,其於戊○○當選鄉長後,即與大為土木包工業(下稱大為土木)負責人 王孝傑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合夥,由甲○○出面向戊○○要求承包大寮鄉工程。戊○○為籠絡競選有功人士,即將有關眷區之小型工程交給甲○○承作,戊○○即以前揭手法,於附表2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己○○將該工程內定交由甲○○、王孝傑所經營之大為土木承作,且由己○○先行提供3張空白標單予甲○○,要求甲○○自行尋找不知情之建進土木負責人 劉石城 、吉鴻土木實際負責人 劉信吉 (已歿)借牌陪標,並向甲○○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甲○○與王孝傑投標時僅須按工程預算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其他兩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並交由己○○進行虛偽比價,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陪標廠商於開標後再將押標金自鄉公所領回返還甲○○,渠等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即可使大為土木取得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宣武村排水溝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甲○○以大為土木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22件,工程金額計為9,589,5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59%(詳如附表2)。
㈢棋圓營造有限公司:
丁○○(別名 林玉萍 、 林育平 、 林憶評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係戊○○舊友兼司機 簡文魁 (已歿)之妻,83年3月間戊○○當選大寮鄉長後,丁○○即先透過友人 莊協益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向不知情之棋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棋圓營造)實際負責人 張炳文 借牌,再向戊○○要求給予工程承作,由戊○○於83年至85年間如附表3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己○○將該工程內定交由丁○○承作,且由己○○先行提供3張空白標單予丁○○,指示丁○○自行尋找建進土木、吉鴻土木湊足3家廠商進行圍標,並將發包之工程預算書交給丁○○影印攜回,藉以向丁○○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丁○○投標時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其他兩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再交由己○○進行虛偽不實比價,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開標後陪標廠商會將押標金自鄉公所領回返還丁○○,渠等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使丁○○以棋圓營造名義取得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內坑村AC道路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丁○○以棋圓營造名義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30件(起訴書誤載為31件),工程金額計為14,61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6,513,0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77%(起訴書誤載為99.71%)(詳如附表3)。
㈣高新、 景超 營造有限公司:
張簡嘉 成(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在戊○○競選公職時經常為其出力助選並站台助講,與戊○○關係密切,俟83年、84年戊○○擔任大寮鄉長期間, 張簡嘉成 向不知情之景超土木負責人 楊瑞益 借用牌照,並與向高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秀鑾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借用牌照之 簡啟平 (已歿)合夥共同承作大寮鄉工程,渠亦事先向戊○○要求特定工程承作,待戊○○應允後,即由戊○○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己○○向其洩漏工程預算與上開公式,由張簡嘉成自行找建進、吉鴻土木或直接以高新營造作為陪標廠商,投標時僅須按工程底價減去幾千元作為投標價格,並代其他兩家陪標廠商墊付押標金、填寫虛偽比價之投標單,並交由己○○進行虛偽比價,載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陪標廠商於開標後再將押標金自鄉公所領回返還張簡嘉成,而以此偽作不實公開比價之方式,使景超土木取得「中興村中正路65巷 至文 明路40巷碎石路面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張簡嘉成以景超土木名義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30件,工程金額計為25,862,3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72%,另以高新營造名義取得大寮鄉「前庄村馥典企業旁柏油工程」等33件工程,工程金額計為32,352,736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亦高達99.89%(詳如附表4、5)。
㈤信昌土木包工業:
施辰雄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係信昌土木包工業(下稱信昌土木)負責人,與戊○○亦有20餘年之朋友關係,施辰雄憑藉與戊○○關係密切,所以向戊○○要求指定大寮鄉工程供其承作,戊○○為籠絡親近之土木包商,遂於附表6所示之工程發包時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己○○將該工程內定交由施辰雄所經營之信昌土木承作,並向施辰雄洩漏工程預算及上開公式,且由己○○先行提供3張空白標單予施辰雄,指示施辰雄自行尋找其他廠商湊足3家牌照陪標,於開標日再交由己○○進行虛偽比價,並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開標記錄單上,以此虛偽不實比價之方式,使施辰雄順利取得「 永芳 村排水溝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施辰雄以信昌土木名義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24件,工程金額計為10,540,5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69%(詳如附表6)。
㈥振安土木包工業:
吳振坤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係振安土木包工業(下稱振安土木)負責人,與戊○○亦為朋友關係,選舉期間為戊○○助選出錢出力,於戊○○當選大寮鄉長後,亦向戊○○要求工程承作,戊○○遂於附表7所示之工程發包時,由戊○○指定振安土木前來參加比價外,並自吳振坤所提供之吉鴻、建進、良吉、信昌及 昭雄 等土木業者名單中指定2家陪標廠商參加比價,嗣於投標日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己○○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記錄單上後,順利使吳振坤以振安土木取得「潮寮國小花台水泥路面及車棚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吳振坤以振安土木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17件,工程金額計為15,347,0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63%(起訴書誤載為99.13%)(詳如附表7)。
㈦昭雄土木包工業:
張簡久雄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係為昭雄土木包工業(下稱昭雄土木)負責人、大寮鄉昭明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現為大寮鄉農會理事長),乃戊○○之大舅。戊○○當選大寮鄉長後,張簡久雄利用其親戚關係亦向戊○○要求工程承作,戊○○為籠絡張簡久雄等地方政治派系及照顧親戚亦應允之,戊○○遂於附表8所示之工程發包時,除指定張簡久雄所經營之昭雄土木為比價廠商外,另亦由向來配合陪標之吉鴻、建進、良吉、信昌及棋圓等土木業者中指定2家陪標廠商,湊足3家牌照投標後,嗣於投標日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己○○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記錄單上後,順利以昭雄土木取得「昭明村及義仁村道路排水溝工程」等多件工程,總計83年至85年間,張簡久雄以昭雄土木得標承作之大寮鄉工程計34件(起訴書誤載為35件),工程金額計為19,832,
828元(起訴書誤載為25,108,987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68%(詳如附表8)。
㈧ 晉欣 、 高橋 營造有限公司:
簡富松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係高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高橋營造)實際負責人,並與具有犯意聯絡之晉欣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晉欣營造)負責人 黃順長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共同合作承攬大寮鄉工程。簡富松因身為大寮鄉山頂村村長,為地方政治實力派人物,於戊○○上任後亦向其要求給予工程承作,戊○○基於籠絡地方派系等原因亦應允之,戊○○遂以前揭手法,於如附表9、10之工程發包時,先指定簡富松所經營之高橋營造(或晉欣營造)及其他2家配合陪標之廠商名單,使簡富松嗣於投標日將3家廠商標單交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己○○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開標記錄單上後,即可以此偽作不實比價,順利以晉欣營造名義取得「潮寮、過溪村柏油工程」等15件工程,所得利潤與黃順長均分,並以高橋營造名義取得「貿商九村自治會公共工程」等9件工程,總計84年至85年間,簡富松以晉欣營造名義取得大寮鄉共15件工程,工程金額計為13,636,1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58%(起訴書誤載為99.57%);以高橋營造名義取得共9件工程,工程金額計為5,532,5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99.61%(起訴書誤載為99.79%)。(詳如附表9、10)㈨業生(起訴書誤載為 華生 )、 裕植 、植蔭有限公司:
丙○○與乙○○○夫婦(均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係業生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業生公司)、裕植農場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其姪子 林裕彬 ,下稱裕植公司)及 植蔭行 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其外甥 陳朝欽 ,下稱植蔭行)等3公司實際負責人,丙○○於83年間因擔任高雄縣大樹鄉代表會主席而與戊○○熟識,於85年6月間得知大寮鄉將發包開昭明等五村社區綠美化工程時,即要求戊○○將該工程交予 伊承 作,戊○○為謀選舉利益而應允之,其除親自預先向丙○○洩漏底價以利其投標外,且為避人耳目,指示丙○○提供5家廠商名單供其圈選為指定廠商作形式比價,丙○○除提供既有之業生、裕植、植蔭行等3廠商外,並向不知情之友人 陳慶棟 、 許鳳吉 借得 元茂 公司及大豐種苗園公司之牌照,共計5家公司名單供戊○○圈選,嗣戊○○按與丙○○協議內容,利用職權將「內坑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植蔭行、裕植公司及元茂公司參加比價,將「會結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大豐公司參加比價,將「潮寮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植蔭行、大豐公司及業生公司參加比價,將「義仁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植蔭行、裕植公司及元茂公司參加比價,將「昭明社區綠美化工程」指定由大豐公司、業生公司及元茂公司參加比價,丙○○即將預定得標廠商之投標金額象徵性地按底價減少數千元,並草擬各陪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交由各陪標廠商蓋用公司大小章,及代為支付押標金,交由己○○進行虛偽不實之比價,並登載於職務上所做成之開標記錄單上後,使裕植、植蔭及業生公司順利得標,工程金額計為9,470,000元,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比率高達
99.63%(詳如附表11)。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及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證人 洪正義 、A、丁○○、簡富松、陳保塔、黃順長、丙○○、乙○○○、莊協益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一)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人洪正義於91年5月8日(該筆錄另單獨附於卷外)、簡富松於90年6月6日(A卷第49-50頁)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已具結之證述,被告並無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二)惟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規定,是證人洪正義於90年5月8日、同年6月7日、同年6月20日及同年6月22日,A於90年6月6日(其筆錄均另單獨附於卷外),陳保塔於90年6月6日(A卷第1-6頁),黃順長於90年6月7日(A卷第305-307頁),丙○○、乙○○○於90年6月8日(A卷第68-70、74-76頁),莊協益、張炳文於90年6月8日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A卷第181-84頁),丁○○於90年6月14日、同年月20日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及95年3月24日在本院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程序關於被告戊○○之陳述(A卷第12-16、18-21頁),均未經檢察官或法官依法命為具結,而顯然欠缺真實性之擔保,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3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三、證人洪正義、A、丁○○、簡富松、陳保塔、黃順長、丙○○、乙○○○、莊協益、 吳秀英 、 黃振發 、楊瑞益、陳慶棟、許鳳吉、 陳文輝 、林秀鑾、 黃順德 、張 簡邦宏 、張炳文、 黃雅玲 、 徐同慶 、 黃陳燕 在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之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又此之「必要性」要件,必須該陳述之重要待證事實部分,與審判中之陳述有所不符,包括審判中改稱忘記、不知道等,雖非完全相異,但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4304號、95年度臺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證人洪正義於90年6月20日於調查局詢問中所為之證述(其筆錄均另單獨附於卷外),與審理中證述關於如何轉交回扣等細節部分不盡完全相符,而以其於調查局中陳述較為詳盡,揆之上開說明,是仍可認渠等於調查局中陳述與與審理之證述不符。又本院審酌證人洪正義於調查局中陳述,並無證據足認有遭到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之對待之情形,致影響其陳述之任意性,且事發距今已逾6年,是以其於調查局中之陳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復因當時其未直接面對被告之質疑,心理壓力較小,較為平穩篤定而無顧忌,較無機會受被告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影響,而有虛捏其詞之時間,且上開證人當時甫接受調查,尚未經檢察官以貪污重罪提起公訴之前,衡情渠等所受來自本身畏罪及外界其他共犯之各項壓力,廣度、強度也應當較少、較淺等一切情狀後,應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認證人洪正義於調查局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辯護人雖以祕密證人應接受對質詰問,證人洪正義於審理中之回答等於拒絕回答,而主張其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證人洪正義僅因事隔已有7、8年,細節部分記憶不清,請辯護人依其先前之陳述內容為基礎進行詰問,要無拒絕回答,無法對質詰問之情事,其證詞自有證據能力。
(三)本件證人丁○○於90年6月14日(A卷第22-24頁)、甲○○於90年6月6日(A卷第222-225頁)於調查局詢問之陳述,嗣於本院審理中,證人丁○○、甲○○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規定拒絕證言,從而,渠等於調查局關於被告戊○○、己○○犯行所為之陳述,即與本院審理中所為陳述有不符之情形,另參酌前揭關於證人洪正義於調查詢問中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情況之相同理由,應認渠等於調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四)又丙○○於90年6月8日(A卷第65-66頁)、乙○○○於90年6月7日(A卷第71-72頁)於調查局詢問時所作陳述係被告戊○○是否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重要證詞之一,證人丙○○、乙○○○雖於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調查局中之證述非屬真實,當時之陳述乃出於調查員威脅要收押之影響才捏造云云,惟參諸證人丙○○、乙○○○之供述,2人並非於同一日接受詢問,然2人均具體指出提供比價廠商之方式、計算底價之依據及領取空白標單虛偽比價之程序,其細節經核與證人洪正義所述相符,若非親身經歷之經驗,豈有敘述如此詳盡之可能;又丙○○辯稱:其證述內容都是隨著乙○○○所說云云,然丙○○之證述乃針對如何取得工程及知道底價之部分,乙○○○之證述乃關於如何取得標單及投標過程部分,2人之證述內容並非重疊,是丙○○於90年6月8日受調查局詢問時,要無受乙○○○前一日證詞之影響,其所辯均不可採,復2人並不否認均看過筆錄才簽名,且過程中並未遭刑求等語,要難認其筆錄與其所述有違,而有任何欠缺任意性之情形,另參酌前揭證人洪正義等人調查詢問中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情況之相同理由,應認渠等於調查中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五)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前死亡,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1款定有明文,證人陳保塔亦為被告戊○○是否有起訴書所載犯行之重要證人之一,其業已於94年11月10日死亡,而其於90年6月6日(A卷第8-9頁)於調查局詢問時所作陳述,依前揭關於證人洪正義等人在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在客觀上具有較可信特別情況之相同理由,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六)至於證人簡富松於90年6月7日、同年月14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51-52頁),黃順長於90年6月7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51-52、309-310頁),莊協益於90年6月8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208頁), 張簡邦宏 於90年6月8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102-103頁),吳秀英於90年6月13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2331號卷第34至39頁)、黃振發於90年6月20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2341號卷第1至7頁)、楊瑞益於90年6月20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245頁)、陳慶棟於90年6月7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79頁)、許鳳吉於90年6月7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82-83頁)、陳文輝於90年6月6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2332號卷第
112至116頁)、林秀鑾於90年6月13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249頁)、黃順德於90年6月6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90年度偵字第11451號卷第186至187頁),張炳文於90年6月7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
212頁)、黃雅玲於90年6月13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
A卷第90頁),徐同慶於90年6月8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99-100頁)、黃陳燕於90年6月19日調查局詢問中之陳述(A卷第98頁),俱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屬傳聞,其於本案審理時均未曾於審判中為證述,且經被告戊○○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法第159條之5所列舉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事,是以並無證據能力,尚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
5定有明文。除上開證人之陳述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業經被告戊○○、己○○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均無意見,且於本案調查證據時,均知有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60頁、156-174頁),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戊○○固坦承因附表1至11所示之工程金額均在
200萬元以下,確係由其圈選3家以上廠商,再發函給該3家廠商,命其提出投標單、押標金等文件,郵寄至鄉公所進行比價,而以價低者得標,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等犯行,辯稱:其並無藉工程發包而收受回扣,也無洩漏工程底價,其選取3家殷實廠商進行比價,乃其依法行使之裁量權,因上開廠商是鄉公所評鑑之優良廠商,並無不法之考量,上開得標廠商並無不法之獲利,其亦無圖利他人之意圖云云;被告己○○則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惟其辯護人則以:當時檢察官事先同意其適用證人保護法,本來答應為不起訴處分,但因為檢察官移交業務時未交代清楚的緣故,才將被告己○○起訴,故請求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免除其刑等語為其辯護。經查:
(一)附表1至11所示之各該工程,均係金額不逾200萬元之地方小型工程,且俱係在戊○○擔任大寮鄉鄉長之期間中所發包,附表1所示工程,由良吉土木行陳保塔承包後實際施作,附表2所示工程之大為土木行,實質上係由甲○○、王孝傑2人合夥經營;附表3所示之工程,係由丁○○借用棋圓公司之牌照承包而實際施作;附表4、5所示之工程,係張簡嘉成本於其與景超土木行負責人楊瑞益之合夥關係,先以景超土木行、高新營造有限公司之名義標得後,再由張簡嘉成實際施作;附表6、7、8各所示之工程,分別由信昌土木行之負責人施辰雄、振安土木行之負責人吳振坤、昭雄土木行之負責人張簡久雄各自承包後實際施作;附表9、10所示之工程,係由高橋、晉欣公司承包,且晉欣公司之負責人黃順長,與高橋公司實際負責人簡富松間存有合夥關係,而實際施作;附表11所示之工程,則由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分別承包,然該3家廠商之實際負責人,均為丙○○、乙○○○,各該工程之共同參與標案之廠商、得標廠商,亦各如附表1至11所示;各該工程開標後之廠商得標價,亦即承包工程款,與底價相比,均甚為接近,相符比例亦如附表1至11所示等情,業經證人陳保塔於調查局中、證人甲○○、王孝傑、丁○○、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黃順長、丙○○於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中所自承,且分別核與證人即棋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炳文、丁○○之友莊協益、黃順長分別於95年8月22日、95年8月15日、95年8月1日於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中之證述(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卷六95年8月22日、95年8月15日、95年8月1日審判筆錄)及證人洪正義於90年6月20日調查詢問之證述相符,並有卷附各該工程卷宗影本(已另按得標廠商個別編成
8卷,另附表11之工程資料影本,參見90年度偵字第1233
1號卷,第50至89頁),及扣案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合約及簽呈卷宗㈠、㈡、㈢可資佐據,且為被告戊○○所不爭執,自堪認定。
(二)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乃於88年5月27日施行,是本案附表1至11所示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均發生該法施行前,政府採購法對於系爭工程並不適用,而依88年6月2日廢止前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稽察,依本條例之規定。」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審計部於80年2月1日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同條例第16條規定:「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價、比價,應公開為之,並得採通信投標;必要時,決標得不通知投標人到場。」同條例第17條規定:「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均定有明文,而高雄縣政府80年2月12日府主三字第19274號函修定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係依據上開條例訂定而據以施行,依該標準表之規定,營繕工程總價金額在100萬至200萬間者,應採取函知殷實廠商3家以上定期辦理公開確實比價程序,此有高雄縣政府96年3月20日府主三字第0960061430號函可憑(見本院卷第170-172頁),是依上開規定可知,辦理招標業務應遵守:⑴於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應嚴守秘密;⑵無論「比價」、「議價」,應選定係3家以上廠商,實際參與,不得借用其他廠商名義圍標;⑶函知比價廠商,必須公平通知參與廠商,定期公開比價,而經實質競爭後以最低價者得標,合先敘明。
(三)參酌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我當鄉長時,工程之招標我都依照以前審計法,找2家以上廠商議價...廠商都由主管單位簽文上來,由我指定。」,及被告己○○於調查局中供述:「我任職大寮鄉公所秘書室擔任課員期間辦理公開比價之法令依據是『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工程總價在100萬至200萬間者,即可採取公開比價程序辦理...每遇到有土木工程要發包時,我便將前開簽呈名單送給鄉長戊○○批選,由戊○○核定後,即通知廠商前來本公所比價。」等語,足認被告2人對工程發包事務有主持及執行之權責,附表1至11所示之工程發包為被告2人之主管事務,渠等對於上開法令均係知情。至系爭工程之比價程序,係由己○○將工程名稱、工程款、廠商名單等資料製作簽呈後送請戊○○,而由戊○○在簽呈上批示3家廠商,何家廠商得參與投標乃由戊○○1人所決定,未經戊○○選定者,即無參加比價之機會,惟己○○簽擬之廠商名單僅具參考作用,戊○○選定之廠商不一定於簽擬之名單中,而待戊○○選定後,則由己○○負責通知受指定之廠商,請該廠商將投標單連同押標金票據,一併於限期前郵寄予鄉公所等方式進行比價,並由己○○進行開標並製作紀錄等情,業經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月20日調查局詢問時證述甚詳(該筆錄第2頁),復有卷附之相關簽呈可稽(見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合約及簽呈卷宗㈠、㈡、㈢),堪認為真。
(四)被告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大寮鄉鄉公所曾造具優良殷實廠商72家名單,其為了使各該廠商皆能公平承作工程,其採取分批輪替方式輪流挑選以謀公平,而無不法之考量,其擔任大寮鄉鄉長時,發包有1068件工程,扣除附表
268件工程外,尚有800件工程並無不法懷疑,若其有意為附表所示廠商謀不法之利益,如何其他800件工程非上開廠商所施作,甚至上開廠商也有未得標之情形云云,然查:
⒈系爭工程乃戊○○於選定比價廠商時,即指定內定廠商得
標一情,業經秘密證人洪正義90年6月20日調查詢問中及
91年5月8日偵查中訊問中證稱:遇有工程要發包時,己○○會先行簽擬名單供戊○○挑選,戊○○會在簽呈中指定配合的廠商,而將工程指定予業生公司、大為土木行、棋圓公司、良吉土木行、景超土木行、高橋公司、晉欣公司等廠商,此外配合度高之廠商,諸如建進、吉鴻、振安、信昌、欣榮豐、昭雄、高新等廠商名單,也會被選為陪標廠商,廠商與戊○○間的關係若弄壞,即無法再順利承作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前開參與比價的廠商,不一定在己○○簽擬的名單內,如附表11之工程,本來屬意業生公司,己○○知道簽擬廠商只是形式,所以戊○○批示「業生」、「大豐」、「元茂」等廠商後,己○○就沒有在簽呈上加上戊○○所批示之廠商名稱,而且因為己○○不認識業生等5家廠商,向戊○○請示後,戊○○叫己○○聯絡 張簡金生 ,業生公司就派人來領標,最後由業生公司得標;而甲○○是戊○○在大寮鄉樁腳,在戊○○競選時擔任文宣工作,戊○○當選大寮鄉長後,甲○○即以大為土木包工業名義要求承作大寮鄉工程,當戊○○決定交給甲○○後,就會交代己○○打電話通知甲○○來鄉公所領標單,己○○會將3份標單交給甲○○並告訴伊自己去找其他2家陪標公司;丁○○是戊○○好友簡文魁之妻,丁○○向戊○○要求承作大寮鄉公所工程後,戊○○會在發包簽呈上批示由棋圓公司及丁○○提供之2家廠商參加公開比價;陳保塔在戊○○夫婦競選期間,為其出錢出力,贊助香菸、車輛、飲料及競選經費,與戊○○關係密切,所以經常向戊○○要求承作工程,戊○○答應後,陳保塔就會去找己○○配合指定2家廠商,己○○就會將配合度高的土木包工業如建進、吉鴻、振安、信昌、 新榮豐 、昭雄、高新等廠商選2家通知他們擔任陳保塔的陪標廠商;張簡久雄是戊○○親戚,經常向戊○○要工程,戊○○經常主動將昭明村周遭的小工程交給張簡久雄承作,由於張簡久雄本身即掌握數家配合廠商牌照,直接要求戊○○指定配合廠商比價,不需透過己○○;張簡嘉成曾於戊○○競選立委時幫戊○○站台助講,他向景超土木、高新公司借牌承作大寮鄉工程,由於他是直接向戊○○要工程,本身也有陪標廠商,故也不需透過己○○;施辰雄是直接向戊○○要工程,故是由戊○○指定3家廠商,己○○即依照鄉長批示通知這3家廠商領取標單;簡富松是大寮鄉山頂村村長,會向戊○○爭取施做小型工程,也是直接向戊○○要工程,也掌握數家配合廠商牌照,故未透過己○○; 林秀巒 則是利用其姪子簡啟平是大寮鄉代表會主席身份,直接向戊○○要工程等語甚詳(該份筆錄第2至10頁)。
2.證人陳保塔即良吉土木實際負責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亦證稱
:楊秀琴大寮鄉農會帳戶是我在使用,當時良吉土木及2家陪標廠商押標金,就是我叫我太太楊秀琴由此帳戶提領,當時其向戊○○請求承作工程經戊○○同意後,己○○就會從建進、吉鴻、振安、信昌、新榮豐、昭雄、高新等名單中告訴其由哪2家包工業陪標,陪標廠商由己○○決定,良吉土木也曾被他指定為陪標廠商,如果被指定為陪標廠商,他就會叫該業者自行填載工程投標單,工程押標金由欲承作工程之廠商處理,偶爾也會叫陪標廠商協助處理,工程開標當日,陪標廠商之押標金在開標完會馬上由己○○退還給我,如果陪標廠商的押標金是由該廠商自行提出的話,己○○會退還給該廠商等語(見A卷第8-9頁),其證詞核與上開秘密證人洪正義之證述相符,並有大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戶名楊秀琴之票據存入明細表1紙(見A卷第160頁),業經證人陳保塔確認為押標金之支出無誤,堪認渠等之證詞,非屬無據。又參諸附表4、
6、7、8之參與標案廠商,良吉土木出現之重複率極高,足認證人陳保塔證稱良吉土木有時也會被指定為陪標廠商等語,並非虛妄,亦可見被告戊○○辯稱上開廠商也有未得標時候等語,不足作為其有利之認定。
3.證人丁○○於90年6月14日、90年6月20日調查詢問中,
亦證稱:我係透過莊協益找棋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炳文借牌,戊○○若有工程指定要給其承作時,己○○即會拿3份空白標單及預算書影本給我,他並會指定建進、吉鴻、振安、良吉、文豐、永豐等土木包工業協助陪標,形式上己○○會發公函給3家參與比價廠商前往公所領單,但實際上3份標單均由我本人領回,該3家廠商之單價及標價亦由我本人填寫、郵寄,押標金由我負責支付,我會故意將棋圓公司的標價寫的較低,以便能順利得標,84年1月至85年8月之15○○○鄉○○村○○路面工程」標案,均由建進、吉鴻陪標,因為己○○曾說該2家與大寮鄉公所關係密切且配合度較高(見A卷第22-24、31-34頁)等語明確,復參諸扣案之卷附丁○○83年度上半年工程手記(見A卷第40頁)所示:該半年度,丁○○藉大寮鄉公所於6月5日及10日之工程發包,獲分配有含有附表3編號
1至5、編號8、9所示工程在內之共8件工程(該手記末2行並寫明「…計『給』8件工程,合計2,346,500」)一節,核與其證詞相符,又上開陪標之建進與吉鴻土木行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劉信吉,新榮豐土木行之牌照則係負責人黃順德借予劉信吉使用一情,亦據證人即劉信吉之胞弟,建進土木行之登記負責人劉石城、證人丁○○分別於95年8月22日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中、90年6月14日調查詢問中陳述明確,又參諸丁○○住處所扣得良吉土木陳保塔、振安土木吳振坤、建進土木劉石城、吉鴻土木劉信吉、文豐 土木張簡文祥 之名片、公司大小印章等件(見A卷第28頁),足認其所言非虛,其取得附表3之工程乃經戊○○事先內定,比價之2家廠商均為陪標廠商,比價過程係屬虛偽。
4.證人甲○○於90年6月6日在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我親自
拜託戊○○經他指定給大為土木包工業承作之工程有「慈光四村排水溝加寬工程」等6件,戊○○主動指定給我承作的有84年間「 光武 村排水溝及公共工程」等9件,因為83年間戊○○競選大寮鄉長時我曾幫忙選舉事務,且王孝傑與戊○○是熟識朋友,戊○○才會指定大為土木承作工程,經戊○○承諾承作後,己○○會打電話給我去領3份標單,告訴我另行找2家廠商一起陪標才符合投標規定,我或王孝傑或找其他朋友會將標單填妥找吉鴻土木負責人劉信吉或劉信吉提供之建進土木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由我蓋印、填寫價格,並把大為土木價格訂為最低,參與投標等語(見A卷第222-225頁),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之上開證詞相符。復參諸附表1-3之參與比價廠商,良吉土木得標之參與比價廠商,係為振安、建進、高新、信昌、吉鴻、新榮豐土木包工業,而吉鴻、建進之組合於其所承包之47件工程中高達37件,大為土木得標22件工程中,參與比價廠商為吉鴻、建進者達20件,附表
3丁○○所承作之30件工程中(編號7除外),參與比價廠商為吉鴻、建進之組合亦高達29件,其重複之比率已與常情有違,渠等之證詞堪認為真。
5.證人丙○○於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我確實於85年6月間以
業生、裕植、植蔭等名義承作附表11之5項工程,我曾到大寮鄉公所請戊○○幫忙,當時他答應將大寮鄉公所取得省政府補助經費1000萬之綠美化工程給我承作,但我應再提供其他公司給他作為指定參加比價廠商之參考,以避免讓他人質疑有指定特定廠商之嫌,故我另提供平常配合我陪標之元茂公司、大豐種苗圃公司牌照給戊○○等語,及證人乙○○○於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戊○○答應將5項工程指定我們後,我們先提供參加比價廠商,再由承辦人簽擬由戊○○指定為比價廠商後,大寮鄉公所會通知我去領取標單,我即將空白標單拿到各該陪標廠商蓋大小章,由我草擬金額,交給不同人填寫,由本公司代為處理押標金,於開標日做形式比價,即由本公司得標等語(見A卷第65-66頁、71-72頁),亦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證稱:附表11之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原不在己○○所簽擬之簽呈上,是由戊○○自行與廠商聯絡,廠商自行找陪標廠商,沒透過己○○等語相符,並有上開大寮鄉公所簽呈5紙可稽。(大寮鄉公所小型工程合約及簽呈㈠第108、115、11
8、121、125頁)。
6.證人張簡嘉成、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簡富松、黃
順長於本案有證據能力之證詞中,雖均否認有請戊○○指定承作工程,並請其他廠商陪標之情事,惟綜合附表所示之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及其相關簽呈可得知:
⑴參與比價廠商之重複性方面:①附表5至8,同前述之附
表1、2所示,其得標廠商以外之另2家參與同一標案廠商,均有高度相符及重複之情事,如附表5所示由景超土木行標得之30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多達19件為建進、吉鴻,10件為良吉土木;附表6所示信昌土木行標得之24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有13件為振安、良吉土木,4件為建進、吉鴻;附表7所示振安土木行標得之17件工程,另2家參與比價廠多達15件為良吉土木、9件為信昌土木,其餘則為建進、吉鴻土木;附表8所示昭雄土木行標得之35件工程,信昌土木參與比價之次數多達18件、16件為良吉土木、13件為建進土木、10件為振安土木。②附表9、10所示工程之得標廠商,實際負責人簡富松、黃順長,彼此間就工程事項存有合夥關係而會進行相互合作,故高橋、晉欣彼此即為相互之陪標廠商;另附表11所示工程之參與標案廠商,或為實際負責人均係丙○○及乙○○○之業生公司、裕植公司及植蔭行,或為丙○○另行尋覓之元茂公司、大豐園等陪標廠商,業認定如前,則參與附表8至11所示同一工程標案之數廠商間,關係乃甚為密切,堪可認定。被告戊○○雖辯稱:上開現象乃因其採取分批輪替方式輪流挑選以謀公平,而無不法之考量等語,然附表所示之200餘件工程中,參與比價廠商組合之雷同性、重複性極高,並無被告所辯分批輪替以求公平之情形,又重複率極高之建進、吉鴻、良吉土木均因與大寮鄉公所關係密切,故被選為陪標廠商,已如前述,是附表4-11之工程,是否有確實比價,已屬可疑。
⑵附表所示之工程中,戊○○挑選比價之廠商不在己○○所
簽擬名單,或該簽擬、比價名單經修改者,係有:①附表
5編號1、2、3、4、10、28之工程,得標之景超工程,乃手寫增加於原簽呈名單中;②附表8編號3之工程,,昭雄土木原不在簽呈己○○所擬之名單中,最後竟由昭雄土木得標,編號29之工程,得標之昭雄土木乃手寫增加於原簽呈名單中。④附表9編號5之工程,晉欣公司原不在簽呈己○○所擬之名單中,戊○○於上批註「晉欣、建進、吉鴻」,而該工程最後乃由晉欣公司得標(關於批註之次序與得標之關係詳後述),編號4之工程亦同;⑤附表9編號3之工程,原指定「力明」嗣改指定「晉欣」,而由晉欣公司得標;編號1、2、6-15之工程亦同;⑥附表10編號1之工程,原打字之簽呈內並無「高橋」,而以手寫方式加入「高橋」,並由高橋公司得標,編號2-5亦同;編號9之工程,原指定並通知「大為」參與標案,嗣改指定「高橋」,但仍函知「大為」並未通知「高橋」,而竟由高橋公司得標;⑦附表11之昭明5村綠美化工程,得標廠商均非原簽呈內載明之廠商。綜上所述,可發現只要是戊○○批示比價之3家廠商不在己○○原簽擬之廠商名單中、或是簽擬名單、挑選比價名單經戊○○修改者,其得標廠商即恰為戊○○所修改、加入之廠商,堪認被告戊○○在選定非原簽擬名單上廠商,及修改相關名單時,即已屬意其修改、選定之廠商,而有使其得標之意思。
⑶復次,經本院檢視與附表1至7所示工程相關簽呈卷宗(
至於附表9至11所示之工程間,因為戊○○指定參與標案之3家廠商往往本具合夥關係,或原屬同一之實際負責人,或渠等另外找尋之陪標廠商,是以戊○○藉由參與標案廠商之指定,即可達將各該工程,交予特定團體、人士承包之目的),可知卷中所附戊○○指定參與標案廠商之簽呈,除附表3編號14、附表5編號11、12、20、附表8編號6所示之得標廠商,原係經戊○○以第3序位選定,及附表7編號3、4所示之得標廠商,原係經戊○○以第2序位選定外,餘43件工程之得標廠商,竟原均經戊○○以第1序位指定參與標案,換算比例高達百分之86,至第2、3序位參與標案者,開標後得標之比例,則僅分別為百分之4、百分之10,質言之,經指定以第1序位參與標案者,得標比例數十倍於其他序位者。經核在實際進行價格競爭之情況下,各該參與標案廠商,得標之機率本不因最初係以何序位遭受指定而有異,前開經以第1序位指定參與標案者,得標比例數十倍於其他序位者,實已顯非正常現象;再觀察各該案卷中所附己○○發予廠商之通知公開比價或估價函,各該通知函中列居「首位」者,均恰與該標案嗣後開標結果之「得標廠商」全然相符,且無一例外,更堪信此等情事並非屬偶然,而係出於相關參與者之刻意。
7.綜上,被告戊○○雖辯稱:其在大寮鄉鄉長任內發包之工
程約有1,068件,並每件都如起訴書所指之268件工程均有得標價與底價十分接近之特性,惟本案起訴範圍乃針對大寮鄉83年至85年間2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因其具有無須公開招標,而由鄉長得職權指定特定廠商之特性,易由被告戊○○操縱參與投標之廠商,而達由內定廠商得標之目的,上開1,068件工程並非全為200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此為被告戊○○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177頁),是其所辯即無從作為有利伊之認定。況大寮鄉公所中登記有案之合格候選廠商多達72家,從而參與比價廠商如均經隨機指定且實質進行價格競爭,則某廠商歷次得標之工程案中,另2家同時參與各該標案之廠商俱高度相符,本鮮有可能,遑論經戊○○以第1序位指定參與標案者,得標機率數十倍於其他序位,及再經己○○於通知函中列居「首位」之廠商,更俱恰為「得標廠商」而無一例外,況參諸上開工程之簽呈,只要經被告戊○○挑選批示比價之3家廠商不在己○○原簽擬之廠商名單中、或是簽擬名單、挑選比價名單經修改者,該經修改、增添之廠商即恰為得標之廠商,足徵各該工程標案俱係出被告戊○○刻意操作及參與廠商之高度配合,益徵證人洪正義、陳保塔、丁○○、甲○○、丙○○、乙○○○證稱:只要向被告戊○○「要」工程後而得其允許後,渠等特定廠商即可「得到」該工程等語,係屬真實,被告戊○○辯稱:前開現象乃係其依據審計法行使裁量權限下,少數且偶然之情形,及證人張簡嘉成、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簡富松、黃順長、張簡邦宏證稱:其是自行計算合理之投標金額,依循正當程序參與標案而獲致工程施作云云,顯不足採,無由憑信。被告戊○○利用其擔任大寮鄉鄉長之職務,挑選特定之關係密切者,以資作為參與標案廠商於先,復無視審計法及高雄縣政府主三字第19274號函修定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就附表之預算200萬以下工程,應挑選3家以上殷實廠商訂期辦理公開比價,竟將屬意之內定得標廠商告以承辦人員己○○,授意其通知所有參與廠商務須加以配合,從而得以憑藉公開比價或估價等價格競爭程序之合法外觀,遂其將小型工程任憑己意交予特定廠商,而全然排除廠商彼此間實質競爭之目的,至堪認定。
(五)又被告戊○○雖辯稱:系爭工程乃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高雄縣政府80年2月12日府主三字第19274號函修正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規定,200萬元以下之工程,鄉長有指定廠商前來進行比價或議價之權限云云,然戊○○乃與系爭承包業者事前謀議,指定由附表所示土木承包業者找2家陪標廠商,虛偽比價,進而掌控大寮鄉公所工程,圖由陳保塔等人以接近工程底價或以底價相同之價錢承作,此徒具形式之比價,既欠缺實質之正當性及公平性,與前述法令規定「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趣旨已然相違,其係違背法令甚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行政裁量權,係指被告戊○○有權指定3家負責人不同之營造廠,因比價之目的,在於利用不同負責人彼此利益衝突,為求標得工程,儘量壓低標價競爭以求得標,以求公共工程之最大利益,若實際負責人為同1人,或借取他人之牌照,則因參與比價之人已特定,不必壓低標價,只要符合底價之要求,即可順利得標,從中獲取不法之利益,自非屬行政裁量權之範圍,故本案被告戊○○事先指定陪標廠商,並意圖使特定廠商得標,並無在其行政裁量權範圍可言,其所辯均無可採。
(六)又附表所示之土木承包業者,或為被告戊○○之選舉樁腳,或為其之親戚、朋友,或於其選舉過程中為其出錢出力,或為具有政治實力之人物,戊○○為籠絡、酬庸之目的,明知違背法令,而使系爭土木承包業者得以不經競爭直接承攬系爭工程獲取利得,業如前述,其有圖利陳保塔等人之不法利益之意圖甚明。而如附表之系爭土木承包業者施作本案工程完工後,向大寮鄉公所申領共計總額1億9150萬1464元之工程款,公訴人雖認其均係被告圖利他人所得之不法利益,然其承包之工程完竣,經驗收後領取之工程款,係承包工程之代價,不能全數認為係系爭土木承包業者所得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59號判決參照),而衡諸被告戊○○、己○○與土木承包商陳保塔等人謀定虛偽比價,而以接近底價99%以上之價格得標,若於正常競標之情形中,得標價格與底價之差距,參酌被告己○○供稱:若沒有內定廠商,得標價格通常是預算的6成至8成等語,復佐以大寮鄉公所統計自88年度政府採購法施行以降,該鄉發包200萬元以下工程案件之得標價格與底價差距比例,經本院計算結果,89年度平均得標價與底價差距比為93.1%、90年度為84.5%、91年度為76.6%、92年度為71.8%、93年度為79.8%、95年度為85.1%、96年度為84.2%,該8年度平均結果為81.6%,有大寮鄉公所以97年5月1日大鄉建設字第09700073
96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26-150頁),與本件附表1至12平均得標價與底價差距比99.61%相較,經實質比價後之得標價至少比圍標價格減少18%以上,上開非法發包工程金額為1億9150萬1464元,以最有利於被告之18%計算,圍標廠商獲得之不法利益金額應為34,470,263元。
(七)關於被告2人洩漏工程預算及底價計算公式予參與標案廠商部分:
1.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
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影響而應守秘密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參照),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審認之標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係指外交、財政、經濟、內政、監察、考試、交通、司法與國家政務、事務或人民權益具有利害關係不得宣漏於外之機密均屬之,至何項文書應予守密,應就主觀客觀兩方面審視其內容性質及依各該機關處理事務之有關法令規定而定(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2.附表所示之工程,係為被告戊○○指定內定廠商,另由2
家陪標廠商參與比價,而由內定廠商得標一情,已如前述,被告戊○○於允諾將特定工程交給該廠商承作時,即由自己或指示己○○,在交付3張標單予特定廠商時,即將工程預算告知該廠商,並告知該廠商以之作為填寫工程標單金額之依據,只要就該預算金額象徵性減少數千元,並將其他陪標廠商投標價額提高一些,即可順利得標等情,業經秘密證人洪正義於調查局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核與證人乙○○○、丁○○、陳保塔於調查局之證述相符,並參諸附表1至11,系爭工程得標金額與核定底價相符比率分別為99%以上,及其得標金額幾乎均約略僅比底價少數千元一節,堪認系爭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即知悉底價無訛。
3.被告戊○○雖辯稱:其核定底價,往往是工程預算減百分
之5,久而久之廠商就會知道,而工程預算並非秘密,故其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云云,然僅知悉工程預算並無法貼近底價接近100%,而以最大利益得標,獲取接近底價之工程款項,甚有超過戊○○所核定之底價,而造成無法順利得標之危險,故戊○○底價之核算,依被告己○○於本院中供述,係有一定之公式:「如預算是50萬多一點點,底價就刪掉尾數,約500元左右,預算是100萬多一點點的,就刪掉約1000元之尾數,100萬至200萬的,就刪掉5000元至1萬元左右...」(見本院卷(二)第76頁),而丁○○、陳保塔得知上開公式,係為己○○於交付標單時,一併交付預算書及告知一情,業為被告己○○所自承,並經證人丁○○、陳保塔於調查局時證述無誤,而其他人第一次承包工程時,也必須透過戊○○或己○○得知上開公式,甚至承包業者丙○○,乃由直接詢問戊○○而獲知底價,此經證人丙○○於調查局詢問中證述明確(見A卷第65-66頁),顯見工程預算雖為估計工程底價之重要依據,其可以經建設課等處探知,並非密封之機密,惟被告2人主動向系爭廠商洩漏工程預算及透露核算底價之公式,無疑洩漏底價,是被告2人所為,亦應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否則不足以擔保工程競標之公平性,是其所辯,要無可採。
(八)關於被告2人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所掌公文書方面:系爭工程乃為被告戊○○事先洩漏底價,指定內定廠商,另由2家陪標廠商參與比價,再由己○○通知被指定之內定廠商實際負責人前來鄉公所一次領取3份標單,製作形式上之比價開標記錄,業如前述,被告戊○○之辯護人雖以:參與標案廠商即使無實質價格競爭之意,惟渠等出具之各該投標單,於法並不因此即歸於無效,其上載記之廠商名稱及投標金額等項,非僅該廠商自身應受拘束,對於發包機關亦同具效力,從而承辦公務員將投標單資料轉填於比價單上,及於價格比較後,在出價最低之投標單上,加蓋得標章戳及註記廠商名稱等相關載記,均無一不實等語置辯。然其比價程序中,其外觀上雖符合比價程式之形式,然並無實質之比價,實際上係由內定廠商一人投標,並由其決定價格,顯無可能為實質競標,而徒具比價之名,被告戊○○、己○○2人在主觀上均明知上情,竟仍將參與之3家廠商及投標金額等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上,其記載即屬虛偽,至於參與標案廠商、發包機關必須受上開虛偽標單之拘束,即使虧損也必須照投標金額施作一節,乃出於投標規則之規定,而為參與投標之當然效力,要與其比價過程係屬虛偽無關,亦無因此認定其3家廠商比價過程即為真實之理,其所辯並不可採,被告2人持上開登載不實之公文書據以與附表所示之廠商簽約,自足生損害於大寮鄉公所辦理工程招標之公正性。
(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己○○對於主管之事務,共同圖利他人,故意洩漏國防以外祕密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按被告戊○○、己○○行為後,刑法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再貪污治罪條例亦於85年、90年、92年及95年間曾數次修正,職是,本件自應就被告行為前、後相關法律有修正者,依前揭規定加以比較適用。經查:
1.公務員定義: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
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嗣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亦配合上開刑法公務員定義之修正,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本件不問修法前後,被告戊○○、己○○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修正後刑法第10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經比較後結果並無利與不利,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
2.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自貪污治
罪條例81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全文以來,先後歷經85年10月23日、90年11月7日2度修正。又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除法定刑度不變外,其構成要件業經限縮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於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9日生效,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及「因而獲得利益」兩項要素(前者包括所有公務員所應遵守之基本規範;後者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含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消極與積極之財產利益而言。申言之,比較新、舊圖利罪之結果,其法定刑度雖相同,惟修正後之圖利罪,其犯罪構成要件較舊法更為嚴謹,並已修正改為結果犯,不處罰未遂犯,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90年11月
7日修正後之規定。
3.另按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
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而本案被告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抑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比較結果並無利與不利,是依刑法第2條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之。
4.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業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
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係將被告有牽連關係之數行為從一重處斷,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係將被告連續之數行為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較之刑法刪除上開條文後,被告各行為應併合處罰之規定而言,顯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5.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經比較修法前後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37條第2項,將裁量宣告褫奪公權之有期徒刑宣告刑下限,由6月提高為
1年。是本件以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6.綜上,本件經綜合比較新、舊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
結果,本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論罪科刑,較有利於被告。
(二)被告戊○○、己○○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其所主管之大寮鄉公共工程營繕招標事務,明知違背法令,故意洩露公務上知悉應守秘之招標底價,並指定陳保塔等人聯合圍標之廠商參與比價,直接 圖陳保塔 等人不法利益,並將3家廠商進行比價之不實事項連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上,並據以行使,使上開廠商得標獲得不法利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故意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為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嗣後提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戊○○與己○○就上開圖利、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除事實一㈨部分為被告戊○○親自向丙○○、乙○○○洩漏底價,與己○○無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間,彼此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戊○○、己○○所為上開多次圖利、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戊○○、己○○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圖利罪論處。
(三)另被告己○○辯稱本案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之犯行或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惟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296號判例參照)。經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之犯罪事實,係為一高達數千萬之活動中心暨運動遊憩區之游泳池興建之單一工程,在此之前及完工之後,該廠商均未再承包大寮鄉公所內之工程項目,與本案犯罪事實中,工程底價均為鄉公所人員所洩漏,並指派或要求廠商自行尋找陪標廠商,嗣經虛偽比價投標後,由某一內定廠商得標,而該內定廠商得循此方式承包鄉公所內數十件不等之小型工程等節,犯罪態樣並不相同,自難認本案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案件,係出於被告戊○○、己○○同一預定犯罪計劃內之概括犯意所為,自難認與本案間有何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可言,附此敘明。
(四)按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揆其立法目的,係藉刑罰減免之誘因,以鼓勵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其勇於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以協助檢察官有效追訴其他共犯。故在解釋上,自應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翔實供出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其他共犯者,始有適用該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餘地。若其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共犯犯罪之事證者,不僅無益於檢察官有效追訴共犯,且有使無辜之人遭受追訴之虞,顯與上述規定之意旨不符,自不應適用上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0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己○○於偵審中對於其犯行均坦承不諱,對於共同被告戊○○及另案被告陳保塔等人之犯罪情節亦證述甚詳,因而使檢察官得以偵破本案,且經檢察官事先於偵訊中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業經原偵查檢察官確認無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1日雄檢博暑94偵20247字第66033號函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100、101頁)。爰審酌被告己○○身為公務人員,應不徇私舞弊並潔身自愛,竟知法犯法,迎合鄉長戊○○,嚴重戕害人民對公務機關之觀感,實屬不該,惟本院斟酌被告己○○犯後態度良好,且係被動受被告戊○○之指示,事後對於其所為亦深表悔意,亦未取得相關利益,犯本案前亦無可構成累犯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並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之犯罪事項,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本案被告戊○○及另案被告陳保塔等人等一切情狀,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免除其刑。
(五)另審酌被告戊○○擔任大寮鄉鄉長,原應依法本諸公平、公正、公開,經辦公用工程,以謀求大寮鄉全體鄉民福祉,乃竟違背全體鄉民之付託,將公用工程做為個人酬庸之資,致其他合法廠商無法公平進行投標比價,且附表之工程大部分以底價99%以上接近100%得標,浪費公帑,使比價程序形同虛設,事後又推諉卸責,嚴重破壞官箴,犯罪情節非輕,事後未見悔意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應依同條例第17條之規定,均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按貪污治罪條例於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雖自同條例第16條移至第17條,惟其內容並未變更)。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於83年至85年擔任大寮鄉鄉長期間,明知經辦公用工程應不得藉機索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先將鄉內工程分批分次發包,使每件工程金額降至200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之規定,且連續指定內定廠商及廠商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參加比價,並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即秘書課課員己○○通知平常與戊○○往來密切、慣常配合圍標之廠商前來配合圍標,得標廠商除應戊○○要求提供戊○○夫婦競選公職之經費及公關費用外,亦依業界行規,於大寮鄉公所撥放工程款後,將不法報酬即工程回扣15%,透過白手套己○○轉交或親自將舞弊贓款交予戊○○,總計戊○○、己○○二人因共同舞弊而分得不法贓款高達2997萬4444元,因認被告戊○○、己○○共同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3款之收受回扣、舞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同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係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所謂「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
(三)檢察官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簡富松、洪正義、丁○○、甲○○之證詞資為佐證。然查:
1.證人簡富松於90年6月13日偵查訊問中,固結證稱:87年
間,吳振坤、陳保塔、 林正隆 3人曾合資1,000萬元給戊○○選立委,後來有一天陳保塔的太太在農會上班碰到戊○○,向戊○○質問說1000萬是他們出的,為何工程給林正隆做,戊○○回去後,就將部分工程批給陳保塔及吳振坤做(見A卷第49-50頁)。惟縱然簡富松所述為真,然起訴書附表1、7由陳保塔、吳振坤承包之工程,時間均為83-85年間,距簡富松所稱之87年已有數年,要難認上開證詞可證明吳振坤等3人有支付1000萬元回扣予戊○○之情事,又簡富松於95年8月15日另案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審理時,已明確證稱:偵查檢察官因為知道其老實,而請其幫忙打聽,所以其就到地方上打聽,另又從報紙中看到地方人士曾反應戊○○與 陳文信 等人是工程綁標集團這樣的事,其就向檢察官報告等語(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卷六95年8月15日審理筆錄),堪信證人簡富松首開之偵查中結證,乃俱係轉述他人耳語及報載傳聞,而尚非陳述自己之親身經歷,真實性自顯然有所可疑,斷非可憑信。
2.又秘密證人洪正義,雖於90年6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
被告戊○○將大寮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指定予特定廠商承包時,均會依照行規索取一定成數之回扣,回扣之多寡視廠商與戊○○間之交情程度及工程之繁簡難易而有所不同,通常是承包工程款之1成5云云(見該份筆錄第6頁),然秘密證人洪正義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對於上情並未目睹,另就其前開所述,就張簡嘉成、施辰雄、吳振坤、張簡久雄、簡富松、黃順長支付回扣予戊○○一事,既乏相關資金流向以資佐證,對於上開廠商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支付各多少金額等項予被告戊○○,是否每次均目睹、參與,得知之途徑為何,是否確認每筆工程均有回扣等情,在在付之闕如,且上情亦經張簡嘉成等人於調查、另案審理中均矢口否認,本院自無由逕執該抽象而未盡明確之單一陳述,資為被告戊○○不利之認定。
3.公訴人固謂甲○○曾以大為土木行之名義,2次繳交15萬
元及5萬元,分別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旅遊及鄉長就職週年摸彩活動之贊助經費;另又各支付50萬元、30萬元之回扣予戊○○及其配偶徐 張貴華 。惟按「回扣」乃係指對公務員不法原因之給付,甲○○所繳交15萬元及5萬元既分別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大寮鄉公所各辦理旅遊、摸彩活動之用,而均非歸諸公務員私人且復有正當名目,自欠缺不法性而難逕與「回扣」等視,亦乏證據證明其支付之贊助經費,與甲○○所承包工程間有何關連性;至就公訴人指稱甲○○支付50萬元、30萬元「回扣」予戊○○、 徐張貴華 之部分,甲○○於90年6月6日調查局證述:該30萬元係87年時徐張貴華競選大寮鄉長時,向其抱怨競選經費不足,才由甲○○與王孝傑合資30萬元,當作該競選總部之經費,該30萬元僅有甲○○之單一證述,且距承包工程時間已有數年,其證稱該30萬元係為徐張貴華之競選經費,與上開工程之關連性為何,均無證據以資證明,而起訴書所指之50萬元,甚未見甲○○於調查、偵訊或審理時提及,至證人洪正義對於甲○○所交付予戊○○之金額,亦僅知情作為高雄縣記者公會旅遊贊助之15萬元,及鄉長就職週年摸彩活動之贊助經費5萬元,對於甲○○是否曾送回扣予戊○○,僅抽象證稱:「據其瞭解的,應該是要有的。」等模糊推測之語,亦要難據上開證詞,認定甲○○確曾支付回扣予戊○○。
4.丁○○於90年6月14日、90年6月20日調查局詢問 中固 自
承:戊○○交給 伊承作 之工程,伊均依照行規支付一定成數回扣予戊○○,因為伊曾未依行規交付回扣給戊○○夫婦,渠等即透過己○○向其放話表示,應給的不給,如何能承包大寮鄉公所之工程,伊為了日後可以有工程繼續施作,才會在鄉公所,將內裝有現金之牛皮紙袋交予己○○以託其協助轉交予戊○○等語(見A卷第22-24頁)。惟證人丁○○此部分之證詞,核與秘密證人洪正義於90年6月20日調查詢問中陳稱:約在84年間,戊○○曾向己○○表示丁○○未交回扣且拖延太久,而指示己○○向丁○○進行催討,經己○○將上開意思轉達予丁○○知悉後,丁○○即多次將回扣拿到己○○家中,請己○○轉交給戊○○,但己○○因擔心戊○○多疑,曾多次拒絕,但經丁○○一再請求,己○○才帶著丁○○前往戊○○大寮路住處,由丁○○親自將回扣繳交予戊○○夫婦等語(該份筆錄第6至7頁),就交付回扣之地點及方式等項,俱迥不相符,其之證詞,實屬可疑。公訴人固另指丁○○復曾於88年元月間,2次委請時任大寮鄉昭明村村長之 張簡應萬 ,分別轉交14萬3,400元、16萬元之工程回扣予戊○○之配偶徐張貴華,惟姑不論此部分是否屬實,因公訴人所指之回扣授受時點為88年元月間,核與被告丁○○施作附表2所示工程之83至85年間,差距至少2年有餘,其在時間點上存有重大之落差,則各該回扣尚難認與附表3所示工程有何相關。是依相關卷證,對於被告2人是否有收受回扣一情,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被告己○○雖自承有帶丁○○向戊○○繳交回扣一情,惟其之自白與丁○○之證詞並不相符,又乏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業如前述,其自白即不能作為渠等有罪之唯一證據,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所明定,是公訴人指稱被告2人涉有收取回扣之犯行,尚難採認。
5.又公訴人認被告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鄉內工程分
批分次發包,使每件工程金額降至200萬元以下,以避公開招標規定一情,未據公訴人有相關舉證以實其說,雖被告己○○於審理時陳稱:戊○○會將原本超過200萬預算之工程預算案,同時指示建設課甲技士、乙技士分別設計
200萬元以下之發包案,以做切割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5頁),惟設計工程發包之預算金額相關程序,業經被告戊○○辯以:預算決定過程,是由地方需要,呈請鄉公所核准,再由技士去勘查,回來簽呈給伊,技士寫的金額,審計法有規定規格、單價,這都是固定的,伊再把這些數據列入預算,送代表會審查,通過後還要送到財政課、建設課、主計處、政風處,最後還要送縣政府備查,伊不可能隨便設定預算金額等語,其所述之決定預算程序,與本院函詢大寮鄉公所之結果大致相符,有96年4月10日大鄉建設字第0960004897號大致相符(見本院卷(一)第173頁),是難以憑被告己○○之單一證述,即認被告戊○○即有利用職權將工程預算切割至200萬元以下之犯行,況被告戊○○身為鄉長,其決定預算過程之考量因素尚有多端,其是否出於規避公開招標之不法目的,亦未見檢察官舉證以資補強,是無從認定被告戊○○有檢察官所指之切割預算至200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之舞弊行為。又如首開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其他舞弊情事」,必須與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可相提併論者方足以當之,故起訴書雖另以文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文海公司)承包昭明五村綠美化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工程時,因文海公司苗木材料費高出市價許多,經技士黃雅玲發覺後,將單價降1成至3成,文海公司遂將育苗撫育費虛列於修正預算書中,使大寮鄉公所多支出苗木撫育費140萬8300元等語,惟就上開苗木材料、植栽費用之市價若干,其是否已達浮報價額之程度,育苗撫育費是否確為無必要而虛列,且被告2人是否知情或參與上開事實等節,均未見檢察官舉證說明,實難認被告2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另遍查本案相關卷證,亦未見檢察官對系爭工程之品質有何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舞弊情事之指述,是本院即無從以該條項之經辦工程舞弊罪相繩之。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被訴收取回扣、舞弊罪嫌部分,檢察官所為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揆之首開說明,渠等之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與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同在處罰公務員之貪瀆行為,兩罪所處罰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即公務員違背法令,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之事務),僅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係為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750號判例可資參照),是公訴人起訴論罪法條雖認被告2人涉犯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舞弊罪,惟經公訴檢察官於審理中另補充論罪法條:認被告2人所犯縱不構成上開收取回扣、舞弊罪,亦構成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見本院卷(一)第192頁),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上開兩罪既為實質上之一罪,爰不另就被告2人被訴收取回扣、舞弊罪部分事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免訴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黃文海 (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係文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徐同慶)、聖統國際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陳燕,下稱聖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簡邦宏(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670號判處無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則係 韋佑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韋佑公司)實際負責人,3家公司均係合署辦公,
對外稱呼為「聖統集團」。黃文海因係前高雄縣議會副議長 黃振塊 之子,與戊○○係舊識,於85年5、6月間得悉大寮鄉公所向臺灣省省政府申請昭明、義仁、會結、內坑、及潮寮五社區綠美化工程100萬元地方建設經費獲准後,向戊○○爭取承作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戊○○遂於前項工程發包時,捨棄己○○所簽呈之殷實廠商名單,而另指定黃文海所經營之文海、韋佑及聖統三家公司前來參加估價投標,因韋佑公司僅為陪標性質,由張簡邦宏於投標時填寫較高之規劃設計費率(3.2%),並將韋佑公司之投標價格轉知黃文海,再交由己○○進行不實比價且登載於職務上所做成之開標記錄單上,而以此不實比價之情事,使文海公司以得標費率3.0%取得前開綠美化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與核定底價費率3.1%,其比率高達
99.06%,因認被告戊○○、己○○共同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
(二)按被告行為後,因刑法法律之變更,依行為時之法律規定,應成立犯罪,但依裁判時之法律已不加處罰者,即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範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本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業經於85年10月23日及90年11月7日2度修正,其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自原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之不法利益」,再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同時刪除未遂犯處罰之規定,已如前述,是若未有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而獲有利益者,依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無構成直接圖利罪責可言。
(三)查文海公司得標之昭明5村綠美化工程之設計監造工程,則為張簡邦宏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韋佑公司,合署辦公之文海、聖統公司共3家公司參與競標,最後由文海公司以最低數額得標,又上開昭明5村設計監造工程,係由黃文海親自向被告戊○○接洽取得,所以被告戊○○才會在被告己○○原本沒有簽擬「文海」、「聖統」、「韋佑」3家廠商之簽呈上,另以手寫上開3家廠商名稱,並指定由上
3家廠商參加比價,而由內定之文海公司得標一事,業經證人洪正義證述在卷,並有上開簽呈附卷可佐(90年度偵字第12331號卷第57頁),堪認為真。惟遍查閱相關卷證,公訴人對於文海公司是否確有領取設計監造款項,領取之金額數額若干,是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一節之舉證,均付之闕如,是黃文海等人是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一事,係屬不能證明,依90年11月7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已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以獲得利益為必要,不罰未遂犯,如未因而獲得利益,自不成立犯罪,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之規定諭知免訴,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7條、第19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28條、第56條、第13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3條、第55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騰月、吳美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甄庭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1:良吉土木包工業(陳保塔)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翁園村內道路及改善排│83年10月4日│478000│476000│99.58%│振安、建進、││││工程│││││││├──┼──────────┼──────┼────┼────┼───┼──────┼────────┤│2│本鄉高雄監獄民眾停車│83年10月28日│379600│378000│99.58%│振安、建進││││場鋪柏油工程│││││││├──┼──────────┼──────┼────┼────┼───┼──────┼────────┤│3│後莊村擋土牆工程│83年9月30日│134600│134000│99.55%│信昌、建進││├──┼──────────┼──────┼────┼────┼───┼──────┼────────┤│4│後莊村排水溝及道路工│83年9月30日│280000│278000│99.29%│信昌、建進││││程│││││││├──┼──────────┼──────┼────┼────┼───┼──────┼────────┤│○○○鄉○○村○○路面工│83年11月18日│478000│476000│99.58%│吉鴻、建進││├──┼──────────┼──────┼────┼────┼───┼──────┼────────┤│6│三隆村三隆路61之2號│83年6月13日│956000│950000│99.37%│振安、建進││││等裝設自來水挖掘路面│││││││││工程│││││││├──┼──────────┼──────┼────┼────┼───┼──────┼────────┤│7│琉球村萬丹路自來水廠│83年6月7日│0000000│0000000│99.70%│振安、信昌││││旁護坡工程│││││││├──┼──────────┼──────┼────┼────┼───┼──────┼────────┤│8│大寮鄉公所圍牆新建工│83年6月22日│0000000│0000000│99.74%│振安、高新││││程│││││││├──┼──────────┼──────┼────┼────┼───┼──────┼────────┤│9│大寮鄉公所大樓整修│84年1月7日│0000000│0000000│99.84%│振安、信昌││├──┼──────────┼──────┼────┼────┼───┼──────┼────────┤│10│鄉公所停車棚位畫線工│85年1月18日│0000000│0000000│99.73%│建進、吉鴻││││程│││││││├──┼──────────┼──────┼────┼────┼───┼──────┼────────┤│11│大寮鄉公所大樓整修│84年1月18日│0000000│0000000│100%│建進、吉鴻││├──┼──────────┼──────┼────┼────┼───┼──────┼────────┤│12│易和村巷道水溝改善工│84年1月24日│961000│960000│99.90%│吉鴻、新榮豐││││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5年1│││││││││月24日)││││││├──┼──────────┼──────┼────┼────┼───┼──────┼────────┤│13│上寮村道路排水溝改善│84年1月26日│477000│476000│99.79%│吉鴻、新榮豐││││工程│││││││├──┼──────────┼──────┼────┼────┼───┼──────┼────────┤│14│江山村江山路48-23號│85年2月14日│694000│692000│99.71%│吉鴻、建進││││前排水及道路工程│││││││├──┼──────────┼──────┼────┼────┼───┼──────┼────────┤│15│中莊村耐火磚往鳳山大│82年2月14日│173000│172000│99.42%│吉鴻、建進││││圳產業道路│││││││├──┼──────────┼──────┼────┼────┼───┼──────┼────────┤│16│前莊村52號前排水溝整│85年2月14日│479000│478000│99.79%│吉鴻、建進││││建│││││││├──┼──────────┼──────┼────┼────┼───┼──────┼────────┤│17│拷潭柏油路面改善│85年3月8日│478000│478000│100%│吉鴻、建進││├──┼──────────┼──────┼────┼────┼───┼──────┼────────┤│18│中莊國中旁排水溝等工│85年3月8日│192600│192000│99.69%│吉鴻、建進││││程│││(原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20│││││││││0)││││├──┼──────────┼──────┼────┼────┼───┼──────┼────────┤│19│江山村排水改善工程│84年4月8日│0000000│0000000│99.74%│建進、吉鴻││├──┼──────────┼──────┼────┼────┼───┼──────┼────────┤│20│忠義國中連鎖磚工程│85年4月10日│286000│285000│99.65%│大為、吉鴻、│││││││││建進││├──┼──────────┼──────┼────┼────┼───┼──────┼────────┤│21│翁園、琉球、永芳村等│84年5月2日│0000000│0000000│99.69%│建進、吉鴻││││道路護坡公共工程│││││││├──┼──────────┼──────┼────┼────┼───┼──────┼────────┤│22│前莊村巷內道路排水溝│84年5月5日│957000│955000│99.79%│建進、吉鴻││││工程│││││││├──┼──────────┼──────┼────┼────┼───┼──────┼────────┤│2○○○鄉○○路○號橋引道│85年5月11日│464000│463000│99.78%│建進、吉鴻││││擋土牆修復工程│││││││├──┼──────────┼──────┼────┼────┼───┼──────┼────────┤│24│冒商九村市場屋頂翻修│85年5月11日│287000│286000│99.65%│建進、吉鴻││││工程│││││││├──┼──────────┼──────┼────┼────┼───┼──────┼────────┤│25│大寮村大寮路一六號二│85年5月13日│0000000│0000000│99.57%│建進、吉鴻││││鄰鄰長 陳輝雄 厝邊道路│││││││││排水工程│││││││├──┼──────────┼──────┼────┼────┼───┼──────┼────────┤│26│本鄉內坑村新活動中心│85年5月17日│386000│385000│99.74%│建進、吉鴻││││修建工程│││││││├──┼──────────┼──────┼────┼────┼───┼──────┼────────┤│27│翁園村道路柏油改善工│85年5月17日│480000│478000│99.58%│建進、吉鴻││││程│││││││├──┼──────────┼──────┼────┼────┼───┼──────┼────────┤│28│上寮村橋面拓寬工程│85年5月25日│192000│191000│99.48%│建進、吉鴻││├──┼──────────┼──────┼────┼────┼───┼──────┼────────┤│29│上寮村內排水溝加蓋工│85年6月4日│288000│286000│99.31%│建進、吉鴻││││程│││││││├──┼──────────┼──────┼────┼────┼───┼──────┼────────┤│3○○○鄉○○村○○○○道│85年6月4日│0000000│0000000│99.65%│建進、吉鴻││││路改善工程│││││││├──┼──────────┼──────┼────┼────┼───┼──────┼────────┤│31│忠義休閒莊坊增建工程│85年6月24日│226000│225000│99.56%│建進、吉鴻││├──┼──────────┼──────┼────┼────┼───┼──────┼────────┤│32│大寮村指標界碑│85年6月28日│480000│478000│99.58%│建進、吉鴻││├──┼──────────┼──────┼────┼────┼───┼──────┼────────┤│33│大寮鄉鄉界碑│85年6月28日│0000000│0000000│99.59%│建進、吉鴻││├──┼──────────┼──────┼────┼────┼───┼──────┼────────┤│34│前莊村67之4號至72號│84年6月28日│288000│286000│99.31%│建進、吉鴻││││前排水溝工程│││││││├──┼──────────┼──────┼────┼────┼───┼──────┼────────┤│35│中莊村 箱涵 工程│84年月14日│933000│930000│99.68%│建進、吉鴻││├──┼──────────┼──────┼────┼────┼───┼──────┼────────┤│36│前莊村社區活動中心前│84年7月14日│959000│956000│99.69%│建進、吉鴻││││排水溝及產業道路工程│││││││├──┼──────────┼──────┼────┼────┼───┼──────┼────────┤│37│中莊村萬客隆邊 魚池護 │85年8月6日│900000│857000│95.22%│建進、吉鴻││││坡│││││││├──┼──────────┼──────┼────┼────┼───┼──────┼────────┤│38│本鄉內坑村莊厝一六鄰│84年8月8日│507000│505000│99.61%│建進、吉鴻││││宅後及 鄭厝 往 劉新 為宅│││││││││前大排水溝改善工程│││││││├──┼──────────┼──────┼────┼────┼───┼──────┼────────┤│39│江山村鳳林二路一0八│84年8月11日│928000│925000│99.68%│建進、吉鴻││││巷箱涵工程│││││││├──┼──────────┼──────┼────┼────┼───┼──────┼────────┤│40│三隆村 陳永盛 蘭花園邊│85年8月21日│239000│237000│99.16%│建進、吉鴻││││農路改善工程│││││││├──┼──────────┼──────┼────┼────┼───┼──────┼────────┤│41│大寮鄉後莊村 曹公 圳民│84年8月22日│166600│166000│100%│建進、吉鴻││││族路一三號排水溝搶修│││││││││工程工程│││││││├──┼──────────┼──────┼────┼────┼───┼──────┼────────┤│42│前莊村福德祠旁排水溝│84年8月22日│130600│130000│99.54%│建進、吉鴻││││路面坍方整修工程│││││││├──┼──────────┼──────┼────┼────┼───┼──────┼────────┤│43│中莊村巷道及排水溝改│84年9月12日│0000000│0000000│99.85%│建進、吉鴻││││善│││││││├──┼──────────┼──────┼────┼────┼───┼──────┼────────┤│44│中莊村慈聖宮附近水溝│84年9月27日│430000│429000│99.77%│建進、吉鴻││││工程│││││││├──┼──────────┼──────┼────┼────┼───┼──────┼────────┤│45│三隆村排水溝工程│84年11月6日│766000│764000│99.74%│建進、吉鴻││├──┼──────────┼──────┼────┼────┼───┼──────┼────────┤│合計│││00000000│00000000│99.59%│││││││(起訴書│(起訴書││││││││附表誤載│附表誤載││││││││為360240│為358770││││││││00)│00)││││└──┴──────────┴──────┴────┴────┴───┴──────┴────────┘┌──────────────────────────────────────────────────┐│附表2:大為土木包工業(甲○○、王孝傑)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宣武村排水溝工程│83年8月9日│301000│300500│99.84%│建進、吉鴻│原簽呈所指定並通│││││││││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大為」│││││││││,根本不在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2○○○鄉○○村○○路4│84年1月16日│192000│190000(│99.96%│建進、吉鴻││││巷排水溝工程│││但實領僅│(起訴││││││││183070)│書附表│││││││││誤載為│││││││││98.96%│││││││││)│││├──┼──────────┼──────┼────┼────┼───┼──────┼────────┤│3│中興村明德路、文化路│84年1月24日│480000│479000│99.79%│建進、吉鴻││││道路工程│││││││├──┼──────────┼──────┼────┼────┼───┼──────┼────────┤│4○○○鄉○○村道路及攔│84年1月26日│476000│475000│99.79%│建進、吉鴻││││水活閥工程│││││││├──┼──────────┼──────┼────┼────┼───┼──────┼────────┤│5○○○鄉○○路道路柏油│84年1月26日│957000│955000│99.79%│建進、吉鴻││││工程│││││││├──┼──────────┼──────┼────┼────┼───┼──────┼────────┤│6│大寮鄉光武村公共工程│84年2月10日│478000│477000│99.79%│建進、吉鴻│││││(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9│││││││││日)││││││├──┼──────────┼──────┼────┼────┼───┼──────┼────────┤│7│大寮鄉公所前廣場銅像│84年2月16日│0000000│0000000│99.65%│建進、吉鴻││││遷移工程│││││││├──┼──────────┼──────┼────┼────┼───┼──────┼────────┤│8│貿商新村63鄰至70鄰巷│85年3月6日│478000│476000│99.58%│建進、吉鴻││││道工程│││││││├──┼──────────┼──────┼────┼────┼───┼──────┼────────┤│9│忠義國小排水溝工程│84年2月28日│431000│430000│99.77%│建進、吉鴻│││││(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3│││││││││月7日)││││││├──┼──────────┼──────┼────┼────┼───┼──────┼────────┤│10│商協新村排水溝道路改│85年3月21日│479000│477000│99.58%│建進、吉鴻││││善(原誤載為商協新村│││││││││63鄰至70鄰巷道工程)│││││││├──┼──────────┼──────┼────┼────┼───┼──────┼────────┤│11│商協新村排水溝及其他│85年4月10日│384000│382000│99.48%│建進、吉鴻││││改善工程││││││││││││││││├──┼──────────┼──────┼────┼────┼───┼──────┼────────┤│12│慈光四村排水溝加寬│84年5月2日│217600(│217000│99.72%│建進、新榮豐││││││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71600)││││││││││││││├──┼──────────┼──────┼────┼────┼───┼──────┼────────┤│13│商協新村新建籃球場及│84年5月2日│304000│302000│99.34%│吉鴻、新榮豐││││大排水溝工程│││││││├──┼──────────┼──────┼────┼────┼───┼──────┼────────┤│14│台貿三村公廁工程│84年5月2日│476000│475000│99.79%│建進、吉鴻││├──┼──────────┼──────┼────┼────┼───┼──────┼────────┤│15│貿商四村排水溝及巷道│84年5月2日│286000│285000│99.65%│建進、吉鴻││││工程│││││││├──┼──────────┼──────┼────┼────┼───┼──────┼────────┤│16│精忠四村中正堂廣場休│84年5月2日│479000│478000│99.79%│建進、吉鴻││││閒設施工程│││││││├──┼──────────┼──────┼────┼────┼───┼──────┼────────┤│17│復興村復興北路84號對│84年5月2日│144000│143000│99.31%│建進、吉鴻││││面排水溝護欄│││││││├──┼──────────┼──────┼────┼────┼───┼──────┼────────┤│18│光武村民生路14號排│84年5月2日│287000│282500│99.30%│建進、吉鴻││││水溝工程│││││││├──┼──────────┼──────┼────┼────┼───┼──────┼────────┤│19│光武村排水溝及公共工│84年5月2日│478000│475000│99.37%│建進、吉鴻││││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9│││││││││日)││││││├──┼──────────┼──────┼────┼────┼───┼──────┼────────┤│20│忠義村影七路174號前│84年6月3日│192600│192000│99.69%│建進、吉鴻││││整修工程│││││││├──┼──────────┼──────┼────┼────┼───┼──────┼────────┤│21│忠義村道路及排水溝及│84年9月1日│478000│475000│99.37%│建進、吉鴻││││其他公共工程│││││││├──┼──────────┼──────┼────┼────┼───┼──────┼────────┤│22│果協新村活動中心前兒│84年9月1日│478000│477000│99.79%│建進、吉鴻││││童區圍牆及其他公共工│││││││││程│││││││├──┼──────────┼──────┼────┼────┼───┼──────┼────────┤│合計│││0000000│0000000│99.59%│││└──┴──────────┴──────┴────┴────┴───┴──────┴────────┘┌──────────────────────────────────────────────────┐│附表3:丁○○以棋圓營造有限公司牌照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7除外)│├──┬──────────┬──────┬────┬────┬───┬──────┬────────┤│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內坑村AC道路工程│83年6月15日│229100│228000│99.52%│吉鴻、建進│原簽呈所指定並通│││││││││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棋圓」│││││││││,根本不在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2│內坑村PC路面及水溝壁│83年6月15日│174000│173500│99.71%│吉鴻、建進│同上│││增高工程(原記載內坑│││││││││村道路及水溝壁增高工│││││││││程)│││││││├──┼──────────┼──────┼────┼────┼───┼──────┼────────┤│3│內坑村排水工程│83年6月15日│87500│87000│99.43%│吉鴻、建進│同上│├──┼──────────┼──────┼────┼────┼───┼──────┼────────┤│4│琉球村柏油道路工程│83年6月8日│342000│341000│99.71%│吉鴻、建進│同上│├──┼──────────┼──────┼────┼────┼───┼──────┼────────┤│5│上寮村道路護坡工程(│83年6月15日│287600│286000│99.44%│吉鴻、建進│同上│││原誤載為上寮村新厝村│││││││││柏油路面工程)│││││││├──┼──────────┼──────┼────┼────┼───┼──────┼────────┤│○○○鄉○○村○○路面工│83年11月14日│473600│473000│99.87%│吉鴻、建進│原簽呈所指定並通│││程││││││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棋圓」│││││││││,是後來手寫增加│││││││││在原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7│後莊村民族路73巷30│83年6月14日│287000│286000│99.65%│建進、吉鴻│原簽呈所指定並通│││之11號排水溝工程││││││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棋圓」│││││││││,根本不在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8│中莊村仁愛路拓寬工程│83年6月23日│712000│711000│99.86%│吉鴻、建進│同上│├──┼──────────┼──────┼────┼────┼───┼──────┼────────┤│9│永芳村排水溝工程│83年9月30日│422000│421000│99.76%│信昌、良吉│原簽呈所指定並通│││││││││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棋圓」│││││││││,是後來增加在原│││││││││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10│中莊村排水箱涵工程│83年10月12日│815000│813000│99.75%│吉鴻、建進│同上│├──┼──────────┼──────┼────┼────┼───┼──────┼────────┤│11│新厝村林內路擋土牆工│84年1月12日│614000│613500│99.92%│吉鴻、建進││││程│││││││├──┼──────────┼──────┼────┼────┼───┼──────┼────────┤│12│上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84年1月19日│477000│476500│99.90%│吉鴻、建進││├──┼──────────┼──────┼────┼────┼───┼──────┼────────┤│1○○○鄉○○村○○路面工│84年1月26日│456000│455000│99.78%│吉鴻、建進│原係指定「新榮豐│││程││││││」進行估價,嗣後│││││││││改為「棋圓」。││││││││││├──┼──────────┼──────┼────┼────┼───┼──────┼────────┤│14│三隆村28之14前之道路│84年1月26日│480000│478800│99.75%│吉鴻、建進││││排水溝│││││││├──┼──────────┼──────┼────┼────┼───┼──────┼────────┤│15│大寮村排水溝工程│85年2月14日│482000│481000│99.79%│吉鴻、建進││├──┼──────────┼──────┼────┼────┼───┼──────┼────────┤│16│大寮鄉永芳國小排水溝│85年2月14日│227200│227000│99.91%│吉鴻、建進││││改善工程│││││││├──┼──────────┼──────┼────┼────┼───┼──────┼────────┤│17│前莊村中正路88巷176│85年2月14日│384000│383500│99.87%│吉鴻、建進││││號排水溝及道路│││││││├──┼──────────┼──────┼────┼────┼───┼──────┼────────┤│18│大寮村排水溝改善工程│85年3月4日│608000│607000│99.84%│吉鴻、建進││├──┼──────────┼──────┼────┼────┼───┼──────┼────────┤│19│中莊村仁愛路40巷2號│85年3月4日│480000│479000│99.79%│吉鴻、建進││││前排水溝工程│││││││├──┼──────────┼──────┼────┼────┼───┼──────┼────────┤│20│內坑村關帝廟廟邊護欄│85年3月8日│463000│463000│100%│吉鴻、建進││││工程│││││││├──┼──────────┼──────┼────┼────┼───┼──────┼────────┤│21│興厝村柏油路面工程│85年3月8日│482000│481000│99.79%│吉鴻、建進││├──┼──────────┼──────┼────┼────┼───┼──────┼────────┤│22│溪寮村路面排水改善工│84年5月2日│0000000│0000000│99.81%│吉鴻、建進││││程│││││││├──┼──────────┼──────┼────┼────┼───┼──────┼────────┤│23│溪寮村溪寮國小旁之大│85年5月11日│288200│287000│99.58%│吉鴻、建進││││排水溝及橋墩工程│││││││├──┼──────────┼──────┼────┼────┼───┼──────┼────────┤│24│本鄉山頂村內排水溝改│85年5月17日│968000│967000│99.90%│吉鴻、建進││││善工程│││││││├──┼──────────┼──────┼────┼────┼───┼──────┼────────┤│2○○○鄉○○○○○道路改│85年6月4日│597000│595500│99.75%│吉鴻、建進││││善工程│││││││├──┼──────────┼──────┼────┼────┼───┼──────┼────────┤│26│大寮村大寮路130至127│84年6月28日│289000│285700│98.86%│吉鴻、建進││││號排水溝小型工程││││(原記│││││││││載為99│││││││││.86%)│││├──┼──────────┼──────┼────┼────┼───┼──────┼────────┤│2○○○鄉○○村○○路道路│84年7月14日│883000│880000│99.66%│吉鴻、建進││││及排水溝改善工程│││││││├──┼──────────┼──────┼────┼────┼───┼──────┼────────┤│28│新厝村道路排水溝改善│84年7月14日│792000│790000│99.75%│吉鴻、建進││││工程│││││││├──┼──────────┼──────┼────┼────┼───┼──────┼────────┤│29│大寮村道路改善工程│85年8月7日│524000│523000│99.81%│吉鴻、建進││├──┼──────────┼──────┼────┼────┼───┼──────┼────────┤│30│新厝村 張簡榮 三田園前│85年8月21日│266000│265000│99.62%│吉鴻、建進││││道路護坡修護工程│││││││├──┼──────────┼──────┼────┼────┼───┼──────┼────────┤│合計│││00000000│00000000│99.77%│││││││(原記載│(原記載│(原記│││││││為165602│為165130│載為99│││││││00)│00)│.71%)││││││││││││├──┴──────────┴──────┴────┴────┴───┴──────┴────────┤│備註: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內坑村、大寮村等道路柏油工程應尚非丁○○借牌施作。│││└──────────────────────────────────────────────────┘┌──────────────────────────────────────────────────┐│附表4:高新營造有限公司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前莊村馥典企業旁柏油│83年6月15日│0000000│0000000│99.31%│良吉、吉鴻││││工程│││││││├──┼──────────┼──────┼────┼────┼───┼──────┼────────┤│2│大寮鄉新厝村福德祠旁│83年5月10日│0000000│0000000│99.83%│良吉、振安││││護欄及產業道路工程│││││││├──┼──────────┼──────┼────┼────┼───┼──────┼────────┤│3│三隆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3年5月10日│0000000│0000000│99.81%│振安、良吉││││程│││││││├──┼──────────┼──────┼────┼────┼───┼──────┼────────┤│4│永芳村永芳路60之6號│83年5月17日│728000│727000│99.86%│良吉、振安││││前產業道路公共工程│││││││├──┼──────────┼──────┼────┼────┼───┼──────┼────────┤│5│三隆村巷道內排水溝及│84年1月16日│662000│660000│99.70%│良吉、景超││││產業道路護坡工程│││││││├──┼──────────┼──────┼────┼────┼───┼──────┼────────┤│6│前莊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4年1月24日│958000│957000│99.90%│吉鴻、建進││││程│││││││├──┼──────────┼──────┼────┼────┼───┼──────┼────────┤│7│三隆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1月25日│331000│330000│99.70%│吉鴻、建進││├──┼──────────┼──────┼────┼────┼───┼──────┼────────┤│8│三隆村內巷道排水溝工│84年1月26日│761000│760000│99.87%│景超、良吉││││程│││││││├──┼──────────┼──────┼────┼────┼───┼──────┼────────┤│9│大寮鄉忠義國小司令台│84年1月26日│0000000│0000000│99.35%│良吉、建進││││興建工程│││││││├──┼──────────┼──────┼────┼────┼───┼──────┼────────┤│10│拷潭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2月16日│771000│770000│99.87%│良吉、建進││├──┼──────────┼──────┼────┼────┼───┼──────┼────────┤│11○○○鄉○○○○道工程│84年2月17日│0000000│0000000│99.41%│鳳信、 威翔 、│││││││││ 建吉 ││├──┼──────────┼──────┼────┼────┼───┼──────┼────────┤│12│忠義派出所增建及圍牆│84年2月28日│488000│487000│99.80%│建進、新榮豐││││工程│││││││├──┼──────────┼──────┼────┼────┼───┼──────┼────────┤│13○○○鄉○○村路面改善│85年3月6日│481000│479000│99.58%│吉鴻、良吉││││工程│││││││├──┼──────────┼──────┼────┼────┼───┼──────┼────────┤│14○○○鄉○○村道路路面│85年3月6日│960000│958000│99.79%│吉鴻、良吉││││工程│││││││├──┼──────────┼──────┼────┼────┼───┼──────┼────────┤│15│大寮鄉上寮村大隆宮前│85年3月8日│96000│95000│98.96%│吉鴻、良吉││││道路安全設施│││││││├──┼──────────┼──────┼────┼────┼───┼──────┼────────┤│16│大寮鄉琉球村水溝改善│85年3月12日│0000000│0000000│99.55%│吉鴻、良吉││││及大寮分駐所後面工程│││││││├──┼──────────┼──────┼────┼────┼───┼──────┼────────┤│17○○○鄉○○村○○道路│85年3月14日│603000│601000│99.67%│吉鴻、良吉││├──┼──────────┼──────┼────┼────┼───┼──────┼────────┤│18│大寮村295巷道路柏油│85年3月21日│479000│475000│99.16%│吉鴻、良吉││├──┼──────────┼──────┼────┼────┼───┼──────┼────────┤│19│義仁村公共設施工程│84年3月28日│0000000│0000000│99.57%│建進、吉鴻││├──┼──────────┼──────┼────┼────┼───┼──────┼────────┤│20│忠義國小排水溝加蓋公│84年5月2日│957000│955000│99.79%│吉鴻、良吉││││共工程│││││││├──┼──────────┼──────┼────┼────┼───┼──────┼────────┤│21│大寮村排水溝加蓋工程│84年6月6日│0000000│0000000│99.31%│良吉、新榮豐││├──┼──────────┼──────┼────┼────┼───┼──────┼────────┤│22│內坑村內坑路大排水溝│85年6月29日│279000│278000│99.64%│良吉、新榮豐││││護欄│││││││├──┼──────────┼──────┼────┼────┼───┼──────┼────────┤│23│拷潭村拷潭路排水溝工│84年8月29日│930000│929000│99.89%│良吉、景超││││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5年8│││││││││月29日)││││││├──┼──────────┼──────┼────┼────┼───┼──────┼────────┤│24│忠義國小慈光四村道路│84年8月29日│956000│955000│99.90%│良吉、景超││││排水溝及貿商四村公共│││││││││工程│││││││├──┼──────────┼──────┼────┼────┼───┼──────┼────────┤│25│三隆村及會結村道路及│84年9月4日(│0000000│0000000│98.12%│良吉、振安││││排水溝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8月│││││││││29日)││││││├──┼──────────┼──────┼────┼────┼───┼──────┼────────┤│26│大寮村巷道柏油工程│84年9月4日│153000│149000│97.39%│良吉、振安││├──┼──────────┼──────┼────┼────┼───┼──────┼────────┤│27│本鄉會社村等排水溝及│84年9月5日│642000│637000│99.22%│良吉、吉鴻││││柏油路面改善工程│││││││├──┼──────────┼──────┼────┼────┼───┼──────┼────────┤│28│溪寮村溪寮路38號前排│84年9月5日│622000│618000│99.36%│良吉、吉鴻││││水溝工程│││││││├──┼──────────┼──────┼────┼────┼───┼──────┼────────┤│2○○○鄉○○○○村○○路│84年9月5日│484000│480000│99.17%│良吉、吉鴻││││面工程│││││││├──┼──────────┼──────┼────┼────┼───┼──────┼────────┤│3○○○鄉○○村○○路排水│84年9月20日│0000000│0000000│99.68%│良吉、吉鴻││││溝道路改善工程│││││││├──┼──────────┼──────┼────┼────┼───┼──────┼────────┤│31│義和村路面及排水溝│83年11月1日│961000│960000│99.90%│吉鴻、新榮豐││├──┼──────────┼──────┼────┼────┼───┼──────┼────────┤│32│忠義村忠義國小及光武│83年12月2日│958000│957000│99.90%│良吉、正安││││活動中心公共工程│││││││├──┼──────────┼──────┼────┼────┼───┼──────┼────────┤│33│溪寮村產業道路護坡及│83年12月2日│958000│957000│99.90%│良吉、正安││││忠義村公共工程│││││││├──┼──────────┼──────┼────┼────┼───┼──────┼────────┤│合計│││00000000│00000000│99.89%│││└──┴──────────┴──────┴────┴────┴───┴──────┴────────┘┌──────────────────────────────────────────────────┐│附表5:張簡嘉成借用景超土木包工業牌照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中興村中正路65巷至文│83年10月28日│335200│333200│99.40%│建進、吉鴻│原簽呈所指定並通│││明路40巷碎石路面工程││││││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景超」│││││││││,是後來手寫增加│││││││││在原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2│永芳村及三隆村道路改│83年9月30日│955000│953500│99.84%│建進、吉鴻│同上│││善工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0│││││││││日)││││││├──┼──────────┼──────┼────┼────┼───┼──────┼────────┤│○○○鄉○○村○○路面工│83年9月30日│178000│175800│98.76%│建進、吉鴻│同上│││程│││││││├──┼──────────┼──────┼────┼────┼───┼──────┼────────┤│4│中興村道路及排水溝工│83年11月1日│958000│957800│99.98%│建進、吉鴻│同上│││程│││││││├──┼──────────┼──────┼────┼────┼───┼──────┼────────┤│5│後莊村路面工程│83年9月14日│962000│959600│99.75%│建進、吉鴻││├──┼──────────┼──────┼────┼────┼───┼──────┼────────┤│6│拷潭村柏油路面工程│83年9月14日│958000│957000│99.90%│建進、吉鴻││├──┼──────────┼──────┼────┼────┼───┼──────┼────────┤│7│三隆村柏油道路工程│83年9月14日│958000│956500│99.84%│建進、吉鴻││├──┼──────────┼──────┼────┼────┼───┼──────┼────────┤│8│翁園村產業道路柏油工│83年9月16日│958000│957500│99.95%│建進、吉鴻││││程│││││││├──┼──────────┼──────┼────┼────┼───┼──────┼────────┤│9│大寮村 周廣宮 前公共工│84年1月16日│956000│954500│99.84%│信昌、良吉││││程│││││││├──┼──────────┼──────┼────┼────┼───┼──────┼────────┤│10│中興村義發路前道路及│84年1月19日│957000│954800│99.77%│建進、良吉│原簽呈所指定並通│││排水溝工程││││││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景超」│││││││││,是後來手寫增加│││││││││在原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11│中興村復興北路精忠路│84年1月23日│956000│954300│99.82%│良吉、高新│。戊○○指示進行│││巷道道路排水溝工程││││││公開比價,但實際│││││││││進行估價程式。│├──┼──────────┼──────┼────┼────┼───┼──────┼────────┤│12│中莊村仁愛路翻修工程│84年1月23日│965000│962000│99.69%│良吉、高新│戊○○指示進行公│││(原誤載為中莊村仁愛││││││開比價,但實際進│││村翻修工程)││││││行估價程式。│├──┼──────────┼──────┼────┼────┼───┼──────┼────────┤│13│大寮村周廣宮對面排水│84年1月25日│285000│283800│99.58%│良吉、高新││││溝工程(原誤載為上寮│││││││││村周廣宮對面排水溝工│││││││││程)│││││││├──┼──────────┼──────┼────┼────┼───┼──────┼────────┤│14│大寮村等道路排水溝工│84年1月26日│476000│473600│99.50%│良吉、高新││││程│││││││├──┼──────────┼──────┼────┼────┼───┼──────┼────────┤│15│琉球村產業道路 護坡柏 │84年1月26日│507000│505300│99.66%│良吉、高新││││油工程│││││││├──┼──────────┼──────┼────┼────┼───┼──────┼────────┤│16│中興村文化路文新巷21│84年2月10日│956000│954600│99.85%│建進、吉鴻││││號前道路工程│││││││├──┼──────────┼──────┼────┼────┼───┼──────┼────────┤│17│三隆村等四村道路排水│84年2月28日│478000│475000│99.37%│建進、吉鴻││││溝工程│││││(原誤載為良│││││││││吉、高新)││├──┼──────────┼──────┼────┼────┼───┼──────┼────────┤│18│中興村等道路排水溝工│84年2月28日│478000│475600│99.50%│高新、良吉││││程│││││││├──┼──────────┼──────┼────┼────┼───┼──────┼────────┤│19│後莊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3月7日│481000│478500│99.48%│建進、吉鴻││├──┼──────────┼──────┼────┼────┼───┼──────┼────────┤│20│本鄉永芳村 朱峰宮 對面│84年3月13日│616000│611500│99.27%│建進、吉鴻││││排水溝工程│││││││├──┼──────────┼──────┼────┼────┼───┼──────┼────────┤│21│中興村等四村道路排水│84年3月24日│477000│475000│99.58%│高新、良吉││││溝工程│││││││├──┼──────────┼──────┼────┼────┼───┼──────┼────────┤│2○○○鄉○○村○○道路改│84年4月8日│0000000│0000000│99.66%│建進、吉鴻││││善工程│││││││├──┼──────────┼──────┼────┼────┼───┼──────┼────────┤│23│三隆村托兒所整修工程│84年5月5日│960000│957000│99.69%│建進、吉鴻││├──┼──────────┼──────┼────┼────┼───┼──────┼────────┤│24│三隆村安內道路改善工│84年7月14日│911000│906600│99.52%│建進、吉鴻││││程│││││││├──┼──────────┼──────┼────┼────┼───┼──────┼────────┤│25│後莊村大漢路590之1│84年8月15日│957000│954000│99.69%│建進、吉鴻││││號前道路工程│││││││├──┼──────────┼──────┼────┼────┼───┼──────┼────────┤│26│大寮村道路及大寮國小│84年8月25日│0000000│0000000│99.71%│建進、吉鴻││││圍牆及琉球、永芳反光│││││││││鏡工程│││││││├──┼──────────┼──────┼────┼────┼───┼──────┼────────┤│27│中興村道路及排水溝工│84年8月28日│0000000│0000000│99.84%│建進、吉鴻││││程│││││││├──┼──────────┼──────┼────┼────┼───┼──────┼────────┤│28│後莊村成功路197巷柏│83年11月1日│0000000│0000000│99.84%│建進、吉鴻│原簽呈所指定並通│││油排水溝工程││││(原誤││知參與標案,最後│││││││載為99││並得標之「景超」│││││││.81%)││,是後來手寫增加│││││││││在原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29│前莊村產業道路柏油及│83年12月5日│0000000│0000000│99.69%│建進、吉鴻│同上│││護坡工程│││││││├──┼──────────┼──────┼────┼────┼───┼──────┼────────┤│3○○○鄉○○路1之3號排水│83年12月20日│337000│334600│99.26%│吉鴻、新榮豐││││溝整修工程│││││││├──┼──────────┼──────┼────┼────┼───┼──────┼────────┤│合計│││00000000│00000000│99.72%││││││││││││└──┴──────────┴──────┴────┴────┴───┴──────┴────────┘┌──────────────────────────────────────────────────┐│附表6:信昌土木包工業(施辰雄)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永芳村排水溝工程│83年10月28日│57500│57000│99.13%│建進、吉鴻│││││(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7│││││││││日)││││││├──┼──────────┼──────┼────┼────┼───┼──────┼────────┤│2│永芳村鳳林三路263巷│83年9月23日│121000│120000│99.17%│建進、良吉││││20號前巷道路工程│(起訴書附表││││(原誤載為建│││││誤載為同月22││││進、吉鴻)│││││日)││││││├──┼──────────┼──────┼────┼────┼───┼──────┼────────┤│3│山頂村活動中心旁及部│83年8月23日│914000│912000│99.78%│建進、良吉││││分路面柏油工程│(起訴書附表││││(原誤載為建│││││誤載為同月22││││進、吉鴻)│││││日)││││││├──┼──────────┼──────┼────┼────┼───┼──────┼────────┤│4│永芳村道路工程│83年6月23日│315000│314000│99.68%│振安、良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2│││││││││日)││││││├──┼──────────┼──────┼────┼────┼───┼──────┼────────┤│5│永芳道路工程│83年7月8日│334000│332000│99.40%│建進、昭雄│││││(起訴書附表││││(原誤載為建│││││誤載為同月7││││進、 昌雄 )│││││日)││││││├──┼──────────┼──────┼────┼────┼───┼──────┼────────┤│6│永芳村排水溝工程│83年6月23日│123600│123000│99.51%│良吉、振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2│││││││││日)││││││├──┼──────────┼──────┼────┼────┼───┼──────┼────────┤│7│中興村柏油路面工程│83年6月28日│241600│240000│99.34%│良吉、振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7│││││││││日)││││││├──┼──────────┼──────┼────┼────┼───┼──────┼────────┤│8│山頂村水源路10巷5之│83年6月28日│287000│285000│99.30%│良吉、振安││││23號前排水道工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7│││││││││日)││││││├──┼──────────┼──────┼────┼────┼───┼──────┼────────┤│9│永芳村進學路水泥台階│83年8月23日│182000│181500│99.73%│建進、良吉││││道路工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2│││││││││日)││││││├──┼──────────┼──────┼────┼────┼───┼──────┼────────┤│10│永芳村道路工程│84年1月12日│384000│382000│99.48%│吉鴻、建進││├──┼──────────┼──────┼────┼────┼───┼──────┼────────┤│11│永芳村62號斜面處橋面│84年1月24日│57200│57000│99.65%│良吉、振安││││護欄│││││││├──┼──────────┼──────┼────┼────┼───┼──────┼────────┤│12│永芳村進學路167巷24│84年1月24日│614000│612000│99.67%│良吉、振安││││號前道路排水溝│││││││├──┼──────────┼──────┼────┼────┼───┼──────┼────────┤│13│永芳村婦嬰學校前等巷│84年1月24日│344000│342000│99.42%│良吉、振安││││道工程│││││││├──┼──────────┼──────┼────┼────┼───┼──────┼────────┤│14│永芳村產業農路柏油路│84年1月26日│287000│285000│99.30%│良吉、振安││││面工程│││││││├──┼──────────┼──────┼────┼────┼───┼──────┼────────┤│15│山頂村道路排水溝│84年1月26日│476000│475000│99.79%│良吉、振安││├──┼──────────┼──────┼────┼────┼───┼──────┼────────┤│16│三隆村排水溝清疏工程│85年3月4日│287000│286000│99.65%│昭雄、良吉││││(原記載為三隆村道路│││││││││排水溝)│││││││├──┼──────────┼──────┼────┼────┼───┼──────┼────────┤│1○○○鄉○○村○路改善工│84年3月13日│577000│576000│99.83%│景超、吉鴻││││程│││││││├──┼──────────┼──────┼────┼────┼───┼──────┼────────┤│1○○○鄉○○村道路改善工│84年3月16日│0000000│0000000│99.95%│景超、吉鴻││││程│││││││├──┼──────────┼──────┼────┼────┼───┼──────┼────────┤│19│永芳村進學路136巷排│85年4月6日│176200│176000│99.89%│良吉、昭雄││││水溝(原記載為永芳村│││││││││進學路改善工程)│││││││├──┼──────────┼──────┼────┼────┼───┼──────┼────────┤│20│永芳村進學路改善及路│84年5月2日│497000│496000│99.80%│振安、良吉││├──┼──────────┼──────┼────┼────┼───┼──────┼────────┤│21│永芳村中保亭廣場水泥│85年5月6日│460000│458500│99.67%│振安、良吉││││路面(原記載為永芳村│││││(原記載為振││││中保亭庭場水泥路面)│││││安、昭雄)││├──┼──────────┼──────┼────┼────┼───┼──────┼────────┤│22○○○鄉○○村○○路59│85年5月17日│577000│575000│99.65%│振安、昭雄││││號前道路柏油改善│││││(原記載為振│││││││││安、良吉)││├──┼──────────┼──────┼────┼────┼───┼──────┼────────┤│2○○○鄉○○村○○路排水│84年7月14日│908000│905500│99.72%│振安、良吉││││溝工程│││││││├──┼──────────┼──────┼────┼────┼───┼──────┼────────┤│24│過溪村亞港造船公司道│85年9月10日│432000│430000│99.54%│良吉、振安││││路工程│││││││├──┼──────────┼──────┼────┼────┼───┼──────┼────────┤│合計│││00000000│00000000│99.69%││││││││││││└──┴──────────┴──────┴────┴────┴───┴──────┴────────┘┌──────────────────────────────────────────────────┐│附表7:振安土木包工業(吳振坤)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潮寮國小花台水泥路面│83年6月21日│956000│955000│99.90%│良吉、建進││││及車棚工程│││││││├──┼──────────┼──────┼────┼────┼───┼──────┼────────┤│2│上寮村149號 黃政諒 前│84年1月16日│691200│690000│99.83%│良吉、信昌││││排水溝│(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14│││││││││日)││││││├──┼──────────┼──────┼────┼────┼───┼──────┼────────┤│3│三隆村至永芳村間產業│84年1月26日│955000│950000│99.48%│良吉、信昌││││道路護坡柏油工程│││││││├──┼──────────┼──────┼────┼────┼───┼──────┼────────┤│4│琉球村跳動路面及上寮│84年1月26日│955000│950000│99.48%│良吉、信昌││││村洪福清前及產業道路│││││││││柏油工程│││││││├──┼──────────┼──────┼────┼────┼───┼──────┼────────┤│5│上寮村排水溝工程│84年1月26日│0000000│0000000│99.59%│良吉、信昌││├──┼──────────┼──────┼────┼────┼───┼──────┼────────┤│6│中莊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2月16日│624600│623000│99.74%│良吉、信昌││├──┼──────────┼──────┼────┼────┼───┼──────┼────────┤│7│會社村大寮分駐所鐵厝│84年2月22日│537000│535000│99.63%│吉鴻、建進││││工程│││││││├──┼──────────┼──────┼────┼────┼───┼──────┼────────┤│8│義和村橋樑拓寬擋土牆│84年2月22日│296000│295000│99.66%│良吉、吉鴻││││工程│││││││├──┼──────────┼──────┼────┼────┼───┼──────┼────────┤│9│昭明村擋土牆工程│84年3月7日│0000000│0000000│99.56%│良吉、信昌││├──┼──────────┼──────┼────┼────┼───┼──────┼────────┤│10│大寮國中修建活中心裝│85年3月12日│0000000│0000000│99.72%│良吉、 鴻傑 ││││潢整修││(起訴書││(原記│││││││附表誤載││載為96│││││││為150000││.00%)│││││││0)│││││├──┼──────────┼──────┼────┼────┼───┼──────┼────────┤│11│過溪村 陳登財宅 前排水│84年4月8日│0000000│0000000│99.53│良吉、信昌││││溝工程││(起訴書││(原記│││││││附表誤載││載為98│││││││為173800││.39%)│││││││0)│││││├──┼──────────┼──────┼────┼────┼───┼──────┼────────┤│12│翁園國小捲門工程│84年5月2日│192600│192000│99.69%│良吉、信昌││├──┼──────────┼──────┼────┼────┼───┼──────┼────────┤│13│中莊村箱涵及道路安全│84年5月5日│0000000│0000000│99.62%│良吉、吉鴻││││措施工程│││││││├──┼──────────┼──────┼────┼────┼───┼──────┼────────┤│14│新厝村內道路及排水溝│84年5月9日│923000│920000│99.67%│昭雄、信昌││││改善工程│││││││├──┼──────────┼──────┼────┼────┼───┼──────┼────────┤│15│潮寮村潮寮國中化糞池│85年6月28日│252000│252000│100%│良吉、昭雄││├──┼──────────┼──────┼────┼────┼───┼──────┼────────┤│16│後莊村救濟院旁大排水│84年8月22日│0000000│0000000│99.55%│良吉、吉鴻││││溝護欄第一期工程│││││││├──┼──────────┼──────┼────┼────┼───┼──────┼────────┤│17│昭明村昭明國小前排水│84年9月1日│0000000│0000000│99.55%│良吉、吉鴻││││溝工程│││││││├──┼──────────┼──────┼────┼────┼───┼──────┼────────┤│合計│││00000000│00000000│99.63%│││││││(起訴書││(原誤│││││││附表誤載││計為99│││││││為154804││.13%)│││││││00)│││││└──┴──────────┴──────┴────┴────┴───┴──────┴────────┘┌──────────────────────────────────────────────────┐│附表8:昭雄土木包工業(張簡久雄)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昭明村及義仁村道路及│83年6月7日│951000│948000│99.68%│信昌、建進││││排水溝工程│││││││├──┼──────────┼──────┼────┼────┼───┼──────┼────────┤│2│義仁村柏油路面工程│83年6月28日│277600│274000│99.70%│信昌、建進│││││(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27│││││││││日)││││││├──┼──────────┼──────┼────┼────┼───┼──────┼────────┤│3│昭明村區域排水大水堀│83年6月28日│287000│286000│99.65%│信昌、建進│原簽呈所指定並通│││排水交叉處橋樑工程││││││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昭雄」│││││││││,根本未在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4│義仁村排水溝工程│85年3月4日│481200(│480000│99.79%│良吉、振安(│││││(起訴書附表│起訴書附│││原記載為信昌│││││誤載為84年1│表誤載為│││、建進)│││││月12日)│481000)│││││├──┼──────────┼──────┼────┼────┼───┼──────┼────────┤│5│昭明村排水溝工程│84年1月12日│937000│936000│99.89%│信昌、建進││├──┼──────────┼──────┼────┼────┼───┼──────┼────────┤│○○○鄉○○村○○路道路│84年1月24日│297000│295000│99.33%│信昌、棋圓││││排水溝工程│││││││├──┼──────────┼──────┼────┼────┼───┼──────┼────────┤│7│新厝村特一號道路旁PC│84年1月26日│596000│595000│99.83%│棋圓、信昌││││工程│││││││├──┼──────────┼──────┼────┼────┼───┼──────┼────────┤│8│義仁、昭明村活動中心│84年1月26日│458000│457000│99.78%│棋圓、建進││││整修工程│││││││├──┼──────────┼──────┼────┼────┼───┼──────┼────────┤│9│拷潭村柏油路面工程│84年1月26日│471000│470000│99.79%│棋圓、良吉││├──┼──────────┼──────┼────┼────┼───┼──────┼────────┤│10│昭明村、義仁村道路排│84年1月26日│481000(│480000(│99.79%│棋圓、良吉││││水溝工程││起訴書附│起訴書附││││││││表誤載為│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11│義仁村鳳林一路旁排水│84年2月14日│0000000│0000000│99.95%│棋圓、信昌││││溝工程│││││││├──┼──────────┼──────┼────┼────┼───┼──────┼────────┤│12│義仁村營區前排水溝工│85年3月8日│964000│963000│99.90%│振安、良吉││││程│(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4│││││││││日)││││││├──┼──────────┼──────┼────┼────┼───┼──────┼────────┤│13│昭明村排水溝工程│85年3月4日│481200│480000│99.75%│振安、良吉││├──┼──────────┼──────┼────┼────┼───┼──────┼────────┤│14│義仁村排水溝工程│84年1月12日│481000(│480000│99.79%│信昌、建進(│││││(起訴書附表│起訴書附││(原記│原記載為振安│││││誤載為85年3│表誤載為││載為99│、良吉)│││││月4日)│481200)││.75%)│││├──┼──────────┼──────┼────┼────┼───┼──────┼────────┤│15│昭仁村128巷旁排水溝│84年4月7日│326000│325000│99.69%│吉鴻、信昌││││工程│││││││├──┼──────────┼──────┼────┼────┼───┼──────┼────────┤│1○○○鄉○○路排水溝加蓋│84年4月7日│220000│219000│99.55%│信昌、良吉(││││工程│││││原記載為吉鴻│││││││││、信昌)││├──┼──────────┼──────┼────┼────┼───┼──────┼────────┤│17│山頂村山頂路排水溝改│84年5月2日│497000│496000│99.80%│良吉、吉鴻││││善工程│││││││├──┼──────────┼──────┼────┼────┼───┼──────┼────────┤│18│義仁村橋樑拓寬工程│84年5月5日│194000│192000│98.97%│銘家、良吉││├──┼──────────┼──────┼────┼────┼───┼──────┼────────┤│19│義仁村鳳林路邊柏油工│84年5月5日│578000│577000│99.83%│信昌、良吉││││程(原記載為義仁村道│││││││││路排水溝工程)│││││││├──┼──────────┼──────┼────┼────┼───┼──────┼────────┤│20│義仁村道路排水溝工程│84年5月6日│964000│963000(│99.90%│振安、良吉││││││(起訴書│起訴書附│(原記│││││││附表誤載│表誤載為│載為99│││││││為289000│962038)│.80%)│││││││)││││││││││││││├──┼──────────┼──────┼────┼────┼───┼──────┼────────┤│21│義仁村161巷排水溝│85年5月11日│289000(│287000│99.31%│良吉、振安││││││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7000)│││││├──┼──────────┼──────┼────┼────┼───┼──────┼────────┤│22│昭明村鳳林一路184巷│85年5月11日│289000│287000(│99.31%│良吉、振安││││38號等排水溝工程│││起訴書附│(原記││││││││表誤載為│載94.8││││││││274121)│5%)│││├──┼──────────┼──────┼────┼────┼───┼──────┼────────┤│23│昭明村橋樑拓寬工程│85年5月17日│479000│469828│98.09%│信昌、良吉││├──┼──────────┼──────┼────┼────┼───┼──────┼────────┤│24│昭明國小綠美化及運動│85年5月30日│473000│472000(│99.79%│吉鴻、良吉││││場周邊設備││││││││││││││││├──┼──────────┼──────┼────┼────┼───┼──────┼────────┤│25│昭明村128巷排水溝工│84年7月14日│912000│910000│99.78%│良吉、振安││││程│││││││├──┼──────────┼──────┼────┼────┼───┼──────┼────────┤│26│義仁村福德寺前道路排│84年7月14日│912000(│910000(│99.78%│良吉、振安(││││水溝工程││起訴書附│起訴書附│(原記│原記載為吉鴻││││││表誤載為│表誤載為│載為99│、建進)││││││236000)│234000)│.15%)│││├──┼──────────┼──────┼────┼────┼───┼──────┼────────┤│27│義仁村水泥路面工程│84年8月9日│236000│234000│99.15%│吉鴻、建進││├──┼──────────┼──────┼────┼────┼───┼──────┼────────┤│28│昭明村區域排水疏浚工│84年8月15日│814000│813000│99.88%│振安、良吉││││程│││││││├──┼──────────┼──────┼────┼────┼───┼──────┼────────┤│29│昭明分線區域排水維護│83年10月28日│189000│187000│98.84%│信昌、建進│原簽呈所指定並通│││工程││││││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昭雄」│││││││││,是後來手寫增加│││││││││在原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30│義仁村觀音佛祖寺 前柏 │83年10月28日│951000│950000│99.90%│信昌、建進│同上│││油工程│││││││├──┼──────────┼──────┼────┼────┼───┼──────┼────────┤│31│義仁村鳳林一路11、9│83年10月28日│478000│470000(│98.32%│信昌、建進│同上│││、29巷路面柏油工程│││起訴書附│(原誤││││││││表誤載為│計為99││││││││477000)│.79%)│││├──┼──────────┼──────┼────┼────┼───┼──────┼────────┤│32│義仁村29巷柏油工程│83年10月28日│481000│480000│99.79%│信昌、建進│同上│├──┼──────────┼──────┼────┼────┼───┼──────┼────────┤│33│昭明村排水溝工程│83年10月28日│947000│945000│99.79%│信昌、建進│同上│├──┼──────────┼──────┼────┼────┼───┼──────┼────────┤│34│大寮鄉翁園村排水修繕│84年11月6日│583000│582000│99.83%│吉鴻、建進││││工程│││││││├──┼──────────┼──────┼────┼────┼───┼──────┼────────┤│合計│││00000000│00000000│99.68%│││││││(起訴書│(起訴書││││││││附表誤載│附表誤載││││││││為251890│為251089││││││││00)│87)││││└──┴──────────┴──────┴────┴────┴───┴──────┴────────┘┌──────────────────────────────────────────────────┐│附表9:晉欣營造有限公司(黃順長)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潮寮、過溪村柏油工程│85年3月4日│963000│961000│99.79%│吉鴻、建進│所指定並通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晉欣」,原未│││││││││在打字的簽呈廠商│││││││││名單中內,是後來│││││││││手寫增加在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2│潮寮村潮寮國小前柏油│84年3月7日│0000000│0000000│99.65%│吉鴻、建進│同上│├──┼──────────┼──────┼────┼────┼───┼──────┼────────┤│3│本鄉拷潭村1160-2至87│84年3月7日│0000000│0000000│99.50%│吉鴻、建進│原係指定「力明」│││3-2地號產業道路鋪水││││││參與標案,嗣改指│││泥路面工程││││││定「晉欣」。且「│││││││││力明」、「晉欣」│││││││││,原未在打字的簽│││││││││呈廠商名單中內,│││││││││是後來手寫增加在│││││││││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4│潮寮村道路柏油工程│85年4月11日│0000000│0000000│99.65%│良吉、吉鴻│所指定並通知參與│││││││││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晉欣」,根本│││││││││不在簽呈所載明之│││││││││廠商名單中。│├──┼──────────┼──────┼────┼────┼───┼──────┼────────┤│5│潮寮村潮寮國中旁排水│84年7月14日│912000│909000│99.67%│建進、吉鴻│同上│││溝工程│││││││├──┼──────────┼──────┼────┼────┼───┼──────┼────────┤│6│民生新村水泥路面水溝│84年9月1日│0000000│0000000│99.88%│奇建、高橋│所指定並通知參與│││及廁所等公共設施整修││││││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晉欣」,及參│││││││││與比價之「奇建」│││││││││、「高橋」,原未│││││││││在打字的簽呈廠商│││││││││名單中內,而均係│││││││││另以手寫方式加入│││││││││者。│├──┼──────────┼──────┼────┼────┼───┼──────┼────────┤│7│台貿六村公廁水溝及道│84年9月4日│623000│622000│99.84%│奇建、高橋│所指定並通知參與│││路公共設施整修工程││││││標案,最後並得標│││││││││之「晉欣」,及參│││││││││與比價之「奇建」│││││││││,原未在打字的簽│││││││││呈廠商名單中內,│││││││││而均係另以手寫方│││││││││式加入者。│├──┼──────────┼──────┼────┼────┼───┼──────┼────────┤│8│干城七村道路排水溝改│85年9月4日│575000│573500│99.74%│奇建、高橋│同上│││善工程│││││││├──┼──────────┼──────┼────┼────┼───┼──────┼────────┤│9│貿商四村水溝及路面整│84年9月5日│585000│584000│99.83%│奇建、高橋│同上│││修│││││││├──┼──────────┼──────┼────┼────┼───┼──────┼────────┤│10│影劇七村康樂中心排水│84年9月5日│348000│347000│99.71%│奇建、高橋│同上│││溝等公共設施修繕│││││││├──┼──────────┼──────┼────┼────┼───┼──────┼────────┤│11│干城七村自治會內部整│84年9月7日│0000000│0000000│99.59%│奇建、高橋│同上│││修│││││││├──┼──────────┼──────┼────┼────┼───┼──────┼────────┤│12│精忠四村菜市場旁空地│84年9月7日│109000│108000│99.08%│奇建、高橋│同上│││鋪設柏油│││││││├──┼──────────┼──────┼────┼────┼───┼──────┼────────┤│13│嘉新新村水泥路面水溝│84年9月7日│769000│767600│99.82%│奇建、高橋│同上│││及廁所等公共設施整修│││││││├──┼──────────┼──────┼────┼────┼───┼──────┼────────┤│14│民生新村水泥路面整修│84年9月7日│681000│679000│99.71%│奇建、高橋│同上│├──┼──────────┼──────┼────┼────┼───┼──────┼────────┤│15│精忠四村中山堂增建工│84年11月9日│0000000│0000000│98.14%│奇建、高橋│同上│││程│││││││├──┼──────────┼──────┼────┼────┼───┼──────┼────────┤│合計│││00000000│00000000│99.58%│││││││││(原記│││││││││載為99│││││││││.57%)│││└──┴──────────┴──────┴────┴────┴───┴──────┴────────┘┌──────────────────────────────────────────────────┐│附表10:高橋營造有限公司(簡富松)承包大寮鄉公所83至85年發包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價(新│得標價(│比例│參與標案廠商│備註││││國)│臺幣元)│同前)│││││││││││││├──┼──────────┼──────┼────┼────┼───┼──────┼────────┤│1│貿商九村自治會公共工│84年2月10日│623000│622000│99.84%│吉鴻、建進│所指定並通知參與│││程││││││標案,最後並得標│││││││││之「高橋」,原未│││││││││在打字的簽呈廠商│││││││││名單中內,而係另│││││││││以手寫方式加入者│││││││││。│├──┼──────────┼──────┼────┼────┼───┼──────┼────────┤│2│忠義派出所閘門等公共│84年2月10日│479000│478000│99.79%│吉鴻、建進│同上│││工程│││││││├──┼──────────┼──────┼────┼────┼───┼──────┼────────┤│3│眷村道路護欄等公共工│84年2月10日│766000│765500│99.93%│吉鴻、建進│同上│││程│││││││├──┼──────────┼──────┼────┼────┼───┼──────┼────────┤│4│民生新村自治公共工程│84年2月10日│527000│526000│99.81%│吉鴻、建進│同上││││(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月16│││││││││日)││││││├──┼──────────┼──────┼────┼────┼───┼──────┼────────┤│5│精忠四村186號旁部分│84年7月20日│957000│954000│99.69%│奇建、晉欣│所指定並通知參與│││大排水溝改善工程││││││標案,最後並得標│││││││││之「高橋」,及參│││││││││與比價之「晉欣」│││││││││、「奇建」,原│││││││││未在打字的簽呈廠│││││││││商名單中內,而│││││││││均係另以手寫方式│││││││││加入者。│├──┼──────────┼──────┼────┼────┼───┼──────┼────────┤│6│中興村91巷路面工程及│84年8月3日│480000│478000│99.58%│晉欣、奇建││││練習場不銹鋼鐵箱工程│││││││├──┼──────────┼──────┼────┼────┼───┼──────┼────────┤│7│復興村貿九自治會公共│84年8月22日│479000│477000│99.58%│晉欣、奇建││││工程及村辦公室公共工│││││││││程│││││││├──┼──────────┼──────┼────┼────┼───┼──────┼────────┤│8│台貿六村公共工程│84年8月22日│958000│956000│99.79%│晉欣、奇建││├──┼──────────┼──────┼────┼────┼───┼──────┼────────┤│9│光武村鳳林四路163巷│83年9月17日│285000│276000│99.84%│吉鴻、建進│原係指定並通知「│││邊大排水溝疏浚工程││││││大為」參與標案,│││││││││嗣改指定「高橋」│││││││││(惟還是函知「大│││││││││為」,而未通知「│││││││││高橋」),卻竟由│││││││││「高橋」得標│├──┼──────────┼──────┼────┼────┼───┼──────┼────────┤│合計│││0000000│0000000│99.61%│││││││││(原記│││││││││載為99│││││││││.79%)│││└──┴──────────┴──────┴────┴────┴───┴──────┴────────┘┌──────────────────────────────────────────────────┐│附表11:植蔭行、華生、裕植、有限公司( 林慶華 、乙○○○)承包大寮鄉5社區綠美化工程一覽表│├──┬──────────┬──────┬────┬────┬───┬──────┬────────┤│編號│工程名稱│投標日期(民│底標數價│得標數價│比例│得標廠商│參與標案廠商││││國)│額(%或│額(同前││││││││新臺幣)│)││││├──┼──────────┼──────┼────┼────┼───┼──────┼────────┤│1│義仁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月25日│0000000│0000000│99.63%│植蔭行│裕植、元茂│├──┼──────────┼──────┼────┼────┼───┼──────┼────────┤│2│昭明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月25日│0000000│0000000│99.47%│華生│元茂、大豐園│├──┼──────────┼──────┼────┼────┼───┼──────┼────────┤│3│會結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月25日│0000000│0000000│99.74%│裕植│業生、大豐園│││││(起訴書││(原記│││││││附表誤載││載為96│││││││為195000││.92%)│││││││0)│││││├──┼──────────┼──────┼────┼────┼───┼──────┼────────┤│4│潮寮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月25日│0000000│0000000│99.69%│華生│植蔭行、大豐園│├──┼──────────┼──────┼────┼────┼───┼──────┼────────┤│5│內坑社區綠美化工程│85年6月25日│0000000│0000000│99.63%│裕植│植蔭行、元茂│├──┼──────────┼──────┼────┼────┼───┼──────┼────────┤│合計│││0000000│0000000│99.6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56000│││││││││)│││││├──┴──────────┴──────┴────┴────┴───┴──────┴────────┤│備註:││上開工程案,戊○○所指定參與標案之廠商,俱非簽呈內所載明之廠商(90年度偵字第12331號卷,第79、72、│││││86、53、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