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抗告人 劉益男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
分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
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