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16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彭麒祥
程致民
廖偉滄
被 告 伊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65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800元,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
附表
原告保戶車為00年3月出廠,迄103年2月11日本件事故發生之日
時,已使用逾5年
維修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8,650元,經扣除折舊後,為865元,再
加計無須扣除折舊之工資10,400元,合計應賠償金額為11,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