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更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九十號
上訴人寅○○
卯○○辰○○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慶同 被上訴人子○○
庚○○丁○○辛○○戊○○丙○○己○○壬○○癸○○申○○(林午○○(林未○○(林巳○○( 林右十三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複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被上訴人乙○○(J
甲○○GE法定代理人 畢秀本 被上訴人丑○○○○○
以上住所均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法院書記官曾瓊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