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一四六號
上訴人甲○○
長勝貨櫃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甲○○、長勝貨櫃有限公司、丙○○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七日分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楊莉莉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