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二三號
上訴人晨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俊 被上訴人 寶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陳好款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芬 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二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翁金針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