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華鑫 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