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7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送達代收人  劉沛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彥憬
支付命令(民國104年度司促字第222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343,6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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