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丙○○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20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5日內查報被告等四人於本件土地上所占用房屋之門牌號碼,並提出所有房屋最新(或最後)稅籍資料及原告97年7月9日民事補正聲明狀送達所有被告之郵政回執到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