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 范朝寶 即 禎振寶 工程行即債務人相對人悅明實業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13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137號假扣押事件及97年度執全字第625號假扣押事件卷宗,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含竹北簡易庭)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聲請調解及非訟案件無訛,是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